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本市依法注册二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具备承担并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请用A4纸双面打印,采用普通胶装方式左侧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书脊处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在附件要求的位置加盖公章并签字。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要求真实、清晰,同时提供全套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并以“推荐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格式命名。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全部资料做好保存以备查。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材料包括如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
(1)封皮(第一页):《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含附注);
(4)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单位在行业内的优势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三、申报程序
各市级集团(控股)公司,将本通知下达所属单位,组织并指导企业通过所在行政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查重后,提出申报推荐意见,联合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申报时间
(一)2018年项目申报。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9月24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汇总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金处。逾期未报不再受理。
(二)2019年项目申报。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0月22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汇总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金处。逾期未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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