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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商标的抢注行为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2

1.何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①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

②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

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当视为商标抢注。

2.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面对商标恶意抢注,协商和解是最经济实惠的途径,能及时解决问题,但很多时候协商不成,不得不采取司法救济。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商标法》提供了救济途径:

①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被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我们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必须经过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这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商标在公告期就意味着该商标并没有被获准注册,有异议者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对此种情形,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②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错过了商标异议期,没能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的,此时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五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超过了五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的限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注册商标撤销,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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