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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打假人”路在何方的讨论(二则)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编读往来

编者按

6月27日本网《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在山西一基层法院吃了“闭门羹”__判决理由:该函件仅系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一文刊发后,收到众多读者点赞和点评。现摘录两则。

葛奕言(朋友)

 (一)葛奕言 不准知假买假索赔,岂不保护了弄假者?!


"知假买假"属拒绝和惩治欺谝的手段,"不知假而买假"则为上当受骗。总不能只准弄假者欺骗不知假的人而不准知假者骗骗弄假者吧!

如是这样,岂不给弄假者提供了保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又该怎样解释呢?是否也不合诚信原则?假货乱市的行情下,是否也可考虑一些不拘常次的治理方法?笔者与本文取向感同。

洪状师

  (二)洪状师 《答复意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理由:

一是作出该《答复意见》的机关仅仅是一个法人中的办公厅,没有法人资格。

二是该办公厅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立法授权,更没有立法、解释法律的权力。

三是别说一个办公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对国家法律解释的权力。

四是该《答复意见》是干预基层法官办案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龙门浩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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