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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加快投资
(基金)类企业集聚发展的意见》出台。

设立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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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目标
2018 年基金规模突破 1000 亿元,到 2020 年,新区累计投资(基金)类企业达到 500 家,其中备案 50 家,基金规模累计超过 2000 亿元。

本意见适用于在西海岸新区工商、税务注册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接受私募基金委托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和公募基金,包括全国性的大型基金公司、央企参股的基金或投资类公司在新区设立的子基金、区域基金或分支机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的出资金额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出资金额的20%。
2.基金管理公司 5 年内不得迁离新区。

2018-2020 年,新区管委设立 15 亿元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每年 5 亿元),用于鼓励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发展。
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1.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区内单个企业期限已满 1 年的,按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给予其形成区级实得财力 80%的奖励;已存续企业从本意见发布之年度起开始享受本扶持政策,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青西新发〔2017〕24 号)执行。
投资(基金)类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
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 500 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按 300 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200 万元。
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及转租。
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除利息、股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取得的转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
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代表)等,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 5 年内,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 80%的奖励,已存续企业从本意见发布之年度起开始享受本扶持政策,奖励人数不超过 5 人。
经新区认定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可享受新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安家补贴、办公场所、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对投资(基金)类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益在进行分配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区级实得财力50-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最高按区级实得财力的 80%给予奖励;
对形成区级实得财力 20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最高按照区级实得财力的 90%给予奖励;
形成区级实得财力 500 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区级实得财力的 95%给予奖励。

加强组织领导。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相关工作在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各部门工作合力。本意见所需奖励补贴资金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建设基金载体。鼓励商业楼宇通过专业招商、定向招商,形成股权投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业态丰富的金融集聚区,为新区产业转型升级、走向资本市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多元化服务。
完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建立项目对接机制,将新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向投资(基金)类企业开放,推动在齐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与投资(基金)类企业对接。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新区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育计划。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新区依法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类企业。积极引入专业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投资基金评估体系,引导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干部培训、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企业路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营造有利于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氛围。
强化风险防控。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投资(基金)类企业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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