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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在先使用权有何意义?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商标注册遵循自愿原则,有些人保护意识强烈,就会进行商标注册。而那些保护意识淡薄的,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前提下使用商标,等多年后再去注册时,便会发现商标以被人注册。这就牵扯出许多问题了。其中,便有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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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条件

1、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2、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3、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是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

4、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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