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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企认定中高新收入误区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8

高新收入.jpg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那么,对于高新收入和总收入,大家是不是还存在些误解,如何深度解读呢?且听小编道来。

一、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收入的来源不仅包含企业运用其研发成果制造出来的、可在市场上进行售卖的货物,也包括企业运用技术为别人提供的服务。

二、总收入

那么总收入,这里有些误区。一是有些企业认为是企业所有的收入。其实不然,这里的总收入需要减去不征税收入。二是有些企业认为总收入是减去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

前者的高新收入占比是将事实上高占比算低了,基本问题不太大。后者是将低占比算高了,会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结果。

三、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税法的一些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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