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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指南(直接认定类)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2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方案》(穗埔人才领字〔2018〕14号)。

二、申报条件

2018年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占其创办企业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领军人才。

2.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区创新领军人才。

上述人才认定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后申报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与申报国家、省、市对应人才(团队)的企业和项目一致,从获评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财政补助

认定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项目,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享受政策扶持。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得创业投资的5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的50%;

2.本区自主培养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省、市对应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资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四、申报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报材料开展调查核实,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予以受理,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入选名单。

(四)公示。在区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印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入选名单。

五、申报时间

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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