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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闻文 “垃圾营销短信”泛滥意味着什么?——关于垃圾营销短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思考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3


社会视角

“限时特惠!现在买电动牙刷还送刷头……”

“软抽纸巾用券2元/包,爆品IH电饭煲8折……”

“亲爱的会员,恭喜您成为周年庆幸运儿……”

几乎每一天,小编都会收到来自各大经销商层出不穷的活动推荐信息。不得不说,在聊天软件占领社交的今天,打开手机短信收件箱,除验证码之外,满目尽是类似的营销短信。

虽然短信的末尾会刻意标注“回复TD退订”,但这句话似乎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第二天还是会有类似短信发来。


回T没能退订 反而推送更多

面对垃圾营销短信时,不少人会选择回复短信中提示的“TD退订”,试图通过这个方法来免除垃圾短信的侵扰。

但近日成都商报采访发现,一位市民在明确回复退订请求后,经销商不仅没有停止垃圾短信发送,甚至还将推送频率由十天左右一次提升到了三天左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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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事联系该商家后,商家表示,短信推送的活动各种各样,客户当时回“TD”退订的,只是当时的活动,而针对下一条活动,是无法取消的。

一位业内工作人员则表示,用户每次看到的“回复TD退订”都只是一个形式,回复几百遍“TD”也无法退订。“这只是对短信通道的一种投诉,但不会退订。后台给用户发,用户还是能收到。”

为何用户无法自主退订垃圾营销信息?民间信息技术专家的回复是:发送退订请求后没能成功退订的,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平台收到退订信号后,没有及时反应;二是平台没有编写相应的退订程序,短信中提供的退订方式只是做个样子,无法起到实际作用。部分商家甚至还存在“回复即同意”的程序设定,回复反而会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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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商报的报道中,信息技术专家最后给出的建议是:不回复,或者将对方号码加入手机黑名单。


“双十一”垃圾短信大潮


其实说到垃圾营销短信,不少用户或许已经习惯日常生活中一天一到两条垃圾短信,忽视其存在即可。但最让人感到不耐的,是每逢各类购物节的垃圾短信轰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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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60安全发布的《2017年双十一中国网购安全专题报告》,2017年“双11”期间垃圾短信攻击量翻番,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中的商家是垃圾短信的主要发送者,共占比47.9%。

而一手机安全软件开发商公布的数据则显示,仅2017年第一季度,该软件拦截各类垃圾短信约24.0亿条,平均每天拦截垃圾短信2666万条。从用户举报的垃圾短信内容分析来看,广告推销类短信占比达90.6%,连诈骗短信也比不过垃圾营销短信的威风。

今年的315质量报告中也提到,工信部相关部门受理垃圾短信举报140468件,同比上升11.8%。其中,商业广告营销类占大多数,占比高达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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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这些商业短信多是精准、定点发送。如果此前在该电商平台购买过家用电器,双十一前一周开始,就会不时收到类似“XXX(用户姓名),家里的电器该换啦!双十一全场特价……”

再结合前文中提到的专家建议,小编不免产生疑惑:面对垃圾营销短信的不断侵扰,消费者真的只能束手无策?


垃圾营销短信侵犯消费者权益


关于商业营销信息,其实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商家发送的垃圾营销信息中看似无用的最后一句“回复TD退订”,其实就是基于这当中的“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请求……”,从字面意义上“征求”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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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引入了对于消费者安宁权的保护,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的“前置选择权”


小编发现,其实部分电商平台是设有取消垃圾营销短信的选项的,比如淘宝就可登录网页版进入账号管理取消。但这些设置的默认选项都是“可接收”,甚至如果不仔细寻找,很少有消费者知道有这样一个选项。

和短信推送相似,不少手机APP也有消息推动功能,但这些推送的消息大都能在安装APP的第一时间让用户选择接收与否。从这一点上来说,手机软件开发商尊重了消费者的前置选择权。但谈及垃圾营销短信时,消费者的前置选择权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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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默认设置其实并不符合网络信息保护规定。同时,电商平台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商家时,也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家从电商平台收集用户手机号码后,应当仅限于在快递服务中使用,在用户收到货物后,就不应当继续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甚至应该删除用户个人信息,否则就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必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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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抑制垃圾营销短信?


在《法治周末》的一篇报道中,记者伪装企业采访相关平台时,一位业内人士透露:“6分钱一条的话,利润是4分钱,发送1万条信息用不了10分钟就能完成,也就是说群发短信者不到10分钟就能净赚400元。”

尽管工信部的《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罚款,但在高额的利润面前,上限仅为3万元的罚款并没能起到有力的打击作用。

同时,关于此类营销信息,消费者认为是垃圾短信,但商家也可以将其解释为是在为顾客提供优惠,从性质上来看,这类信息也存在界定难的问题。对于部分商家来说,对点发送的营销信息增加了顾客购物几率,相比之下,用户的知情权、安宁权或许不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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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这并不代表消费者的权益就要为此退步,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几乎每一部手机上都有的安全软件,就可实现对垃圾营销短信的即时举报。比如腾讯发布的《2017手机安全报告》中显示,2017年手机管家用户共举报垃圾短信13.81亿条、举报骚扰电话超过3.97亿。

我国工信部也设立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用户可以随时在网页上举报垃圾短信、诈骗电话、骚扰电话等垃圾信息。

对于此类垃圾信息,不理会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态度,甚至会助长其嚣张气焰,即时举报每一条垃圾信息是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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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大电商平台以及商家需要明白的是,与垃圾营销短信带来的微不足道的购物几率相比,形同虚设的“TD退订”二字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忽视,以及随着大量垃圾短信消逝的商家口碑与消费者信任度,才是这笔“买卖”的潜在价值所在。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垃圾营销短信的肆掠意味着此前的各项整改措施尚不到位,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需要加大惩戒力度,让犯罪成本高于所获利润,或许才是抑制垃圾营销短信的有力手段。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胡闻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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