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方承认未经许可使用“太二”商标,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广西桂太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与“太二”具有相同或相近文字的宣传资料、广告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最近,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广州太二公司诉称,广州九毛九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商标局提交“太二”商标申请,经核准,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 月27日,后经商标转让,广州太二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商标审定是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物雕刻;餐厅等服务上。2015年7月,第一家“太二”餐厅开业,至今全国约近七十家门店。
经调查,原告公司营销人员发现,广西桂太二餐饮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合法授权,在餐饮业务中使用大量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词语,通过直销和招商方式开设了10多家店铺,并在北京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进行上销售。2019年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坐落于桂林市穿山东路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经营的桂太二老坛酸菜鱼(高新万达店)进行了消费,公证处工作人员进入了解情况、查询、照相,查后门面、店铺招牌、室内装修、房间内用具及其对内推广等流程如表突显应用“太二”等有关字样。

原告广州太二公司认为,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原告在餐饮等领域具有知名度,广西桂太二餐饮公司、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金沃餐饮公司、北京三快公司擅自使用“太二”等有关标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提供的服务系是原告提供,挤占原告的商业市场,从而此获得了巨额利润,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同时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现阶段,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