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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诚方略】关于申报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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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积极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支持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进口博览会是党中央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主动开放市场的重大政策宣示和行动。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的协调配合,统筹利用资金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市场对接等工作,切实保障进口博览会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2.鼓励拓展和提升对外贸易,促进优化贸易结构。

   (1)促进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承接加工贸易、外资转移,形成“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外贸协调发展新格局。鼓励我省与东部地区加强产业及人才合作,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产业园区、产业转移协作平台,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举办大型国际展会,完善各类配套服务,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引领作用,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

   支持有外贸发展潜力的国家级贫困县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重点支持南向市场拓展,各地区可根据形势需要向受贸易摩擦影响大的中小企业倾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鼓励承接国际中高端产业转移,推动国际市场多元化,支持开展国际标准制订和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外贸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完善境外批发、零售、备件库、售后维修及呼叫中心等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发挥对外贸创新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贸易摩擦预警、维权等公共服务能力。

   (4)鼓励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国内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地方提供外贸综合服 务,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公共宣传等,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突出企业主体培育,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对外贸易。

   (5)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茧丝绸产业提质增效的通知》(商运函〔2017〕944号)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按照市场化方式促进蚕桑基地规模化集约化,提升产业技术、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发挥茧丝绸产业对扶贫的带动作用。

(二)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扩大受益范围。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及海外服务市场开拓。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借鉴试点示范经验,利用当地优势,探索建设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3.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三)鼓励开展重点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

   1.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境外并购,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2017年度结转资金及2018年度资金,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2018年度工作要求及本通知规定,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对本地区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担负起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资金办法》《补充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工作,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入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及审核情况,(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同一企业合理设定支持年限),所有网络录入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系统数据填报情况是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请各地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填报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请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8〕112号)文件要求的具体时间报送相关材料,有关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的重要参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2018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事项申报指南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对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有关要求。

   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应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方案,加强对现有公共资源的统筹利用及社会资源的协调引导,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三)支持内容。

   资金用于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踌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一)支持对象。

   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以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外仓。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台服务设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对当地跨境电商B2B业务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三)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企业2016年、2017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息。

   2.符台《资金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二章  中央茧丝绸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商务部《关于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茧丝绸产业提质增效的通知》(商运函〔2017〕944号)和国家茧丝办《关于切实做好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18〕11号)相关要求,2018年中央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

   二、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基地平整改造、桑苗栽种,小蚕共育室、养蚕大棚、大型蚕房、蚕桑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桑农业设施建设,蚕业生产设备与器具的更新改造等。

   三、建设标准

   1.面积要求: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原则上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单个桑园经营主体管理的桑园不少于20亩(贫困和石漠化地区可适当放宽),并需配置位置临近、规模匹配的蚕室(蚕棚)。

   2.产量和质量要求: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蚕茧质量动态检测制度,栽桑、养蚕、茧质保全等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普遍采用桑树速生丰产栽培、小蚕共育、大蚕省力化高效饲养、方格簇自动上簇等先进实用种养技术,并配套建设桑园灌溉设施、病虫害防控设施,桑枝、蚕沙处理等蚕桑生产必备设施,小蚕共育率、方格簇使用率要求达到100%,机械化、省力化高效养蚕设施、设备使用率,劳动生产率以及桑园亩产叶量、亩桑产茧、人均产量、蚕茧质量均明显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四、支持标准

   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每亩桑园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贫困县每亩桑园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国家级贫困县每亩桑园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00元,每个项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符合支持方向、支持内容的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项目实施主体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符合《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建〔2014〕163号)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当地茧丝绸龙头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原则上应已纳入商务部茧丝绸行业监测样本企业,且按要求报送2017年8月以来相关统计数据。桑园经营主体非本企业的,茧丝绸龙头企业须与其签订5年以上(含)的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合同(从项目申报年度初计算,相关合同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5年)。

   (二)项目应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六、项目审核基本材料

   1.中央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目标,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和明细用途,项目工作进度计划,项目效益预测等;

   3.项目实施主体资质证明;

   4.项目承诺书(附件2);

   5.项目实施主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

   6.按比例绘制的桑园分布示意图,落实到村、社、户、地块;

   8.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和完成情况,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协议或“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协议情况,资金使用概算和明细用途,项目成效、效益等;

   9.按市(州)、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盖企业公章)

相关疑问免费咨询请联系智诚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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