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陆 雅 律师
积募特约撰稿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领域,拥有私募基金架构设计、投资谈判、运营管理、合规风控等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主办多个省级大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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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往往意味着新投资者加入或原投资者退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证券标的,投资者通过市场行情走势可以较为容易的选择在私募基金的开放日进行追加申购或者全部赎回。然而,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若存在后续募集或投资者对外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此时投资者申购私募基金份额即表现为有限合伙企业新增合伙人。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为封闭式运作,投资者难以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直接退出。故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关于投资者入伙和退伙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探究:
问1:投资者入伙、退伙应当遵循哪些法定要求?
问2:实务中有限合伙协议条款关于投资者入伙、退伙通常会做哪些特殊约定?
问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入伙、退伙与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增资、减资程序要求有何不同?
问4:投资者入伙、退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上如何填报?
问5:工商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有何要求?
带着上述疑问,本文将依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务条款分析,对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和减资的流程要求,在梳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赎流程和上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要求的基础上作相应总结分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参考。
私募投资者入伙、退伙相关的法律规则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私募基金投资者(通常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的入伙和退伙首先应当要遵循《合伙企业法》的法定要求,笔者通过梳理其中GP、LP 入伙、退伙涉及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了如下总结:
(一)《合伙企业法》关于GP、LP入伙的法定规则

(二)《合伙企业法》关于GP、LP退伙的法定规则

私募基金投资者入伙、退伙实务
条款解析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资合性质相对更为明显,通过上述表格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在《合伙企业法》的法定要求层面,无论是对GP还是对LP的入伙和退伙条件均留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约定空间,即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入伙和退伙的相关规则均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优先,极大程度的尊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意思自治。那么在实务中,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同的视角下,常见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者入伙、退伙是如何约定呢?下面我们通过相关实务条款作相应的梳理分析。
(一) GP视角下的入伙、退伙实务条款解析
【核心条款】G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自主决定LP能否入伙。
【例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后续募集期内,可自行决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继续募集资金。后续募集期自首次募集封闭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1)年。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自行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认缴后续出资。新的有限合伙人自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且新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之日起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现有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认缴后续出资并且现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认缴后续出资。普通合伙人亦可自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认缴后续出资。”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规定GP在后续募集期间,可自行决定接纳新的LP入伙或接受现有LP继续认缴出资,并不需要通过LP组成的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决议。是典型GP主导下的后续募资情形,通常出现在GP实力较强或拟投项目资质较好,GP可自行选择投资方而受LP约束较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
【核心条款】G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自主决定LP退出的方式。
【例2】
“(1)单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xxx;(2)普通合伙人已完全接受某一人士的认购协议或普通合伙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其复本,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明确了LP仅可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退伙,否则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站在GP的角度来看,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有利于保持基金整体的投资稳定性,市场中大多数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均会做此约定
【核心条款】G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强制LP退伙。
【例3】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存续期限内,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及/或实缴出资额。在下列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可强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2)不具备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3)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4)违反有限合伙人的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且在普通合伙人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普通合伙人所认可的方式完成整改。”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GP可强制LP退伙的情形,尤其是LP未按GP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义务时,也可强制LP退伙。GP对LP的退伙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此条款的规定在实践中当LP不愿意积极配合GP的相关事务时,有可能出现GP以此为由强制LP退伙的情形。
【核心条款】G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取得对退伙后LP财产份额处置的决定权。
【例4】
“有限合伙人依本协议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
(1)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或者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规定了LP被强制退伙或者当然退伙时,GP可自行决定并主导对该退伙LP财产份额的处理方式,而不用通过全体LP组成的合伙人大会的决议。
(二) LP视角下入伙、退伙的实务条款解析
【核心条款】L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参与决定新LP能否入伙。
【例5】
“为吸收更多有限合伙人或增加届时既存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新增合伙人及增加认缴出资的既存合伙人统称后续合伙人),在本合伙协议签订后,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继续开展后续资金募集工作,但后续募集资金的截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即与后续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的截止时间);后续合伙人的首次缴款日不应晚于xx年xx月xx日。后续合伙人经合伙人大会持有超过总认缴出资额二分之一(1/2)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同意即可入伙。同时,除非持有超过总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2/3)的合伙人同意修改,后续合伙人应当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经合伙人大会持有超过总认缴出资额二分之一的合伙人同意,后续合伙人即可入伙。且后续合伙人入伙时除非经特殊多数决同意,需接受原合伙协议条款的相关约束。在本条款中可以看出原LP对后续新入伙的LP及募资来源通过参与合伙人大会决议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表决权,若原单个LP出资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时,甚至可以主导是否决定接受新LP入伙。
【核心条款】L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防止新LP入伙导致自身财产份额被稀释。
【例6】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遵守本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入伙并导致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增加之时,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向新合伙人要求支付补偿款。新合伙人的入伙不得导致xxx认缴出资金额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低于xx%。”
【解析】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扩募的同时也意味着新入伙的LP对原LP可能会造成一定比例的份额稀释,为保证原LP的利益,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原LP可以向新入伙的LP要求支付补偿款,并且原LP可以设置最低比例要求,即无论基金后续如何扩募,始终保持自身在基金中的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从而充分享受到基金的投资回报或相关表决权利。从LP视角来看,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原LP可通过相关条款的设置安排要求相应补偿或防止自身财产份额被稀释。
【核心条款】L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可享有对其他LP退伙后财产份额的优先受让权及财产份额处置的表决权。
【例7】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XXXX情形时,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由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承继该退伙人财产份额(在该等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拥有优先受让权),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解析】
该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LP当然退伙适用了《合伙企业法》的法定情形,但对于LP退伙后财产份额的处理,则明确规定了由全体LP组成的合伙人大会决定,而非仅由GP来主导,且在该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LP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此类设置有利于保护其他继续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LP能够行使相关权利。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入伙、
退伙与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增资、
减资程序比对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除常见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时会采取公司型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下面笔者通过对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减资程序上的差异来进行比较说明。

通过表格对比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均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减资程序相对宽松一些,《合伙企业法》给予了合伙人入伙、退伙更为自由的约定权限,而《公司法》对于增资、减资规定了明确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难以通过股东的自由约定进行任意改变。我们认为这也是市场中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总体上要多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原因之一。
私募基金投资者入伙、退伙中基协系统
报送的实操流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上线后,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来说,入伙(新增投资者)、退伙(投资者赎回)应遵循怎样的流程以及在基金业协会的系统层面应当准备哪些资料呢?
首先,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对入伙、退伙的相关要求,通常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为封闭式产品,封闭运作期间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减少份额退出,实务中,投资者退伙多表现为将私募基金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本私募基金的其他合伙人。
其次,若符合基金合同对入伙、退伙的相关要求,则新的投资者在经过合格投资者认定及履行相关适当性程序后,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版合伙协议并由新投资者打款到基金的募集户。
再次,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入伙、退伙的投资者共同办理工商变更。
最后,将新投资者入伙的相关材料通过基金业协会系统中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业务变更”模块进行上传更新。包括如下资料:
1、 新版合伙协议(原合伙协议无需删除)
2、 新版营业执照(如有)
3、 基金相关决议文件(原件扫描版)
4、 更新后的合伙人明细(盖章)
5、 新合伙人风险调查问卷(签字)
6、 新合伙人实缴出资证明(通常为银行打款的回单)
7、 信息变更承诺函(协会系统模板)
8、 其他相关附件(如已提交工商变更,但工商尚未办结的,可上传工商受理的证明文件及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
工商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伙、
退伙的相关材料要求
各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的材料和流程有其具体要求,笔者查询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中对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仅供参考。
(一)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表

(二)材料提交要求
1、目录表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
2、自有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同意企业使用的文件。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3、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应载明企业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迁往外省市的,还应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4、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 入伙协议由入伙合伙人与合伙协议约定的有权决定入伙的合伙人签署。
6、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7、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入伙、退伙约定是否合理,可能直接关系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吸引到更多的资方,以及投资者对该私募基金的最终投资意向,也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安排的重要内容。因此,无论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对投资者入伙和退伙的相关规则和约定均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望我们通过本文的梳理能够给相关管理人及投资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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