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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以下资质转让

1.房建三+市政三+安许

2.市政三+环保三+城市道路照明三+安许

3.房建三+钢构三+环保三+安许办理中

4.房建三+安许

5.剥离好的房建二级

6.剥离好的房建二+装修二+幕墙二+防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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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

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

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

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

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

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

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

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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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

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

实施。

算量资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

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

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

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

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

站公示,并组织抽查。文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

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

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

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全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

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

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

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

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

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

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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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

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由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

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

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中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

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工业金由,的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

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

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

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

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

(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

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

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

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

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

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业具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

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

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

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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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

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

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

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

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

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

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

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

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

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

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

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

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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