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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指南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2

一、高精尖子基金设立总体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基金特殊政策

  (一)母基金无条件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母基金可要求子基金发起人和管理机构无条件受让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母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母基金原始出资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1.子基金超过半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成立3年未完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70%投资比例的;

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5.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子基金基石投资人发生重大调整的;

7.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形。

  (二)其他特殊要求

1.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基石投资人出资到位;

2.未经母基金同意,并购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股权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3.子基金需在本市注册,且子基金管理团队(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基金认缴出资总额70%资金的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和管理其他基金;

4未经母基金同意,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基石投资人不得减少出资额,基石投资人和管理机构在母基金退出前不得转让其股权或出资份额;

5.母基金对子基金不符合子基金设立要求的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6.子基金方案经审批确认后发生重大变化的,母基金有权选择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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