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日起,各总部企业管理机构向所在区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于11月2日前提交《2018年度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申报表》及《总部经济集聚区四至范围》等相关资料。
二、有关要求
总部经济集聚区是指集聚10家以上总部企业,由统一管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招商、运营及统计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的区域。如为联合申报的总部企业,仅申报主体可以纳入统计家数。总部经济集聚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项目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招商策划、路演活动等各类园区服务支出。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定期统计集聚区内企业信息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相关部门通报。
三、补充事项
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及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在我委网站通知公告栏《关于开展2018年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通知》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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