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入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税、偷税、财务违规、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要求,已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四)已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业务流程可追溯,风险识别、预警、应对能力强,充分保障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有效控制通关、出口退税、收结汇等风险。
(六)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七)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50家以上(含)。
(八)近12个月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含)。
二、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须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二)企业关于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情况的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模式及发展现状、思路;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服务合同50份等)
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pdf格式)和纸质版(一式2份,装订成册)。
三、评选时间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阶段:11月5日—11月30日,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委递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阶段:12月上旬,市商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选,确定示范企业公示名单。
(三)公示阶段:12月底前,将评选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发布公告:公示结束后,确定外综服示范企业名单,授予称号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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