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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出口伊拉克新规两则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有货出口伊拉克的请注意,这里有两则新规,请大家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违反规定,造成货物延误或者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新规一:

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新规,具体规定如下:

伊拉克进口的强制性要求:

1)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 因此,“一般货物”作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商品。

2)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3)在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

新规二:

关于货物出口伊拉克,企业身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的注意事项:

一、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二、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三、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进口许可证,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

有相关贸易的小伙伴要注意以上新出的两条规则,提前做好准备,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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