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一则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于众创空间行业来说,这一通知无疑是利好消息。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也在为众创行业提供支持,力保创新创业稳中求进。
通知文件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免 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PS.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生效时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要求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共享办公空间的数量达到3459家,预计在2020年将超过5000家。这一数据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占比不少。为支持创新创业,财政部的这一举措是应势而为,更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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