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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只是个噱头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9月7日,国家网信办同时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对互联网群组以及公众号做出详细规定,并宣布上述“两规”将于10月8日起施行。

紧接着,9月7日和9月12日,国家最权威的新华社接连发布《提醒!以后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群主责任大! 以后办公号拉群建组,有规定了》这两篇重磅文章,对网信办的“新规”作了特别解读: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真是一石激起千重浪,惊醒多少“群主”梦!

现如今,微信已经深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交流、合作、休闲、娱乐都离不开微信,微信倚靠其功能的多样性和特有的社交私密性,已经成为当下成年人使用最为频繁的社交工具之一。

一年前的统计显示: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4%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8.06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语言超过20种。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超过800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85000个,广告收入增至36.79亿人民币,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

一年后的今天,中国的微信将是怎样一种态势?!小编不得而知,但从国家已经来不及按照严谨而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只是通过国家网信办发布部门规章“以解燃眉之急”即可见一斑!

应当承认,微信巨大的影响力已经使每天活跃于微信平台的用户达到了数以千万计,微信群也随着微信的日益流行和微信功能的日益完善而不断地展现出新的面貌,微信群和群成员都日益增多,很多人手机上都有着几十个微信群,不少微信群人员鱼龙混杂,信息纷乱无序,这样的现状对微信群中的重要角色——群主来说,管理也更趋于艰难和复杂――“新规”出台后,微信群“管理难”的问题让他们压力山大。

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这就表明,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而言,一是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群组管理“新规”的内容还包括群主履行管理责任、设立个人参加群数上限、建立黑名单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实名认证和网络日志留存至少半年等。

而“新规”的三大焦点则在于互联网“群主”责任首次明确、信息安全管理企业负主责、“群主”建群资质将被平台审核――《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新华社报道中在特别强调网信办的“新规”体现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同时,还转述“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采取处理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新闻学教授魏永征先生表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其实是曲解群主责任,对于网站和公众号满天飞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样的语句,其实“规定”里面并没有,可以找到大致有对应关系的是规定中的第九条: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为此,魏永征教授认为,把这款内容概括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是不够准确的。

魏永征教授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认为:

首先,这里提出了两个“群组管理责任”的主体,其中“建群者”和“管理者”应如何定义以及如何分担责任,都还有待明确。

其次,(承担)什么责任?通常说来,责任有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领导责任种种区分,其中法律责任,又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等责任形态),这也有待于明确。而且谁有权明确,同样也有待于明确。

第三,建群者和管理者如何管理?至今为止,群组是没有删帖功能的。他们不能删帖,也无法叫发帖者删帖,即使看到恶意帖子,群主也无能为力,其次,判断内容是否违法,而内容,有的显然可见,有的就很难。比如谣言,该如何分辨,如何区分造谣和传谣,如何分担举证责任,都是相当复杂的问题,这对群主的要求未免过高?再如“敏感”信息,至今也没有官方定义,你说“敏感”,我说“并不敏感”,各人感觉不同,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要群主如何判断呢?

第四,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故意(明知和放任)责任,还是不管怎样都要负责的无过错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认定过错(过失)的标准是什么?

因此,“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如果只是为了博一个噱头,观过也罢了,但如果真的要确切理解,还是要请网友们阅读“新规”原文,不要因为一些报道而曲解规定原义,更不要举几个情况各有不同的案例,来证明所谓“群主责任”。

经查,迄今为止,我国明文规定追究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法律责任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两个条文: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牟利数额标准,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小编认为,虽然网信办所发布的有关整治规范微信群和群管理者问责的“新规”尚待完善和需要更上一级法律规范的支撑,但其创制规定的初衷却是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交平台和网络环境,目的实则是服务广大用户,服务大众。同时,虽然“新规”发布后已出现被“不确切”解读并引起了一些误解,但小编相信,只要出发点是为了大众,“新规”也定能在更加合理的权衡和考虑下不断改进和完善,让其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不止于微信,整个网络环境都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晓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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