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手术签字本来应该是一件简单的事,可是,在医患纠纷紧张的当下,却变成了一件十分复杂的事。
先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部早在23年前(1994年)就由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并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有关手术签字的规定是: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显然,这个规定把手术决定权和签字权分离了:决定权在患者本人,签字权却在家属。其结果,势必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丝毫体现不出对生命的尊重。
当然,本条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那就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条例对“例外”情形所作规定的立法精神(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这起事件完全符合“特殊情况”――主治医师就应当提出方案,报院长批准,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
同时,小编认为,就算没有规定,从医生的天职来说,当没有人签字而严重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时,也应秉持救死扶伤的根本,“先斩后奏”!须知,医院才是专业机构,医生才是专业人士,这种专业应该对患者和家属的意志产生对抗力,而不能听之任之。
然而,医院没有这样做,僵化的把“一般规定”当成了“绝对规定”……
也许对于医院来说,能够信得过的,并且以后能拿出来作为免责挡箭牌的,只有白纸黑字的“签字”。因为根据已有经验,在家属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若手术出现问题,比如,患者重伤甚至死亡,院方可能面临家属缠闹、起诉,医院为规避风险,仍保留“患者及家属同意签字”原则。殊不知,这完全背离了生命至上的价值追求,而把免责当成了最高追求。
再来看家属的同意与签字,在这起事件中,产妇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意志清楚,当意思表达真实,就无需再征得家属的同意和签字。
这是民法总则赋予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统一,决定权在产妇;即便之前产妇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家属决定,还要看授权书是否其真实意愿表现;即使是其真实意愿,但产妇意愿改变后,也要依据其改变后的意见行事。
生命权和健康权,绝不同于财产权。后者可以授权他人处置,前者绝对不能!
悲剧已经发生,一切无法挽回。我们现在要做的和能做的,唯有绝对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一是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是完善签字方式――如在患者本人签字时,邀请见证人在场,并录音录像。
小编认为,只要不那么僵化,就会发现,所有担心的问题,其实都不是问题。这也才是保障生命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王小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