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之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

这使得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相关责任认定,有待依据进一步的事实调查。
医院声明发布后,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家属,称“家属害死了产妇”,甚至已经有人往“婆媳大战”的狗血方面去诱导舆论。
应该说,事件本身比较复杂,并不是因为手术延误直接导致产妇死亡,是产妇在产房里跳楼自杀,这使得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复杂。
而另据媒体报道,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接受采访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小编相信这则新闻让很多妈妈感触颇深,小编也不例外,想起我怀孕的整个过程,从怀孕初期到最后一个月,整个孕期都是在上班,而且是单休,吃的都是食堂,因为当时就职的企业属于初创阶段,工作压力很大,情绪波动也挺大,不过这些也都挺过来了。到了预产期却还没有动静,过了一周后入院,第一天一切正常,医生让我多走动,能顺产就顺产,不行就剖腹产,到了第二天晚上,听胎心,护士发现胎心不稳,进行胎心监测,隔一个小时护士就过来做胎心监测,发现胎心不稳,第三天通知医生,建议打催产素,并要求我和家属签字,然后我就进入了待产室,挂催产素,我挂了一会催产素,有宫缩反映,但是胎心却掉下去了,当时还好有老公在陪我,胎心掉下去是不好的征兆,医生说过如果出现这个问题马上让护士通知叫医生,可是叫护士,护士也不理,管自己聊天,老公急了,跑护士站叫人,老公说他们就管自己聊天,叫你们也没反应,护士说我看着呢,你急什么?老公当时就火了,找他们理论,如果我跟孩子有什么事她们负全责,护士这才过来看,然后马上通知医生,医生过来检查了下,建议马上剖腹产,不能等了,让我老公出去签字,应该是签告知书或者同意书吧,当时要马上进行剖腹产,如果拖下去大人小孩都会有危险,老公立马签了字,结果医生又让我们等了半个小时,不是说好了马上剖腹产不然有危险的吗?等的原因是急诊有病人要生了,好吧,还是她急一点,在等的过程中,老公通知了我妈,我妈到了后我被推进了手术室,打了麻醉,浑身冰凉,剖开肚子孩子就这么出生了,羊水已经浑浊,拖着不进行手术的话,婴儿都有可能窒息。现在想来,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医生确实都没有询问过我的意见,另外如果当时老公没能把护士叫过来通知医生,后果不堪设想,当时确实鬼门关晃了一圈。
在此次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中,我觉得家属和医院都有责任,如果家属能够多体谅孕妇的心情,尊重孕妇的选择,老公爱他的老婆,都不会执意坚持让她顺产,而且医生建议剖宫产的情况下,家属是为了省剖宫产的费用吗?钱没有可以再赚,命没了就不会再来,而且是两条人命,不知道这位老公是怎么想的。
对医院来说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一般来说,医院是倾向于产妇剖宫产的,因为产妇剖宫产的花费要比顺产高得多。而如果产妇难忍疼痛,在顺产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剖宫产也是医院在专业判断之下的选择。但是医院一定要家属签字,才能进行剖宫产,产妇却对自己做不了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若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是否构成延误治疗?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没查清之间,小编还是先不站队了。
逝者已矣,智云通CRM希望以后再也不要发生类似事件了。
大家也来说说自己生孩子的经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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