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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代理事务所】摩拜公司“MOBIKE”商标注册不具有在先注册障碍!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拜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两案涉及共享单车行业中的“MOBIKE”商标。


诉争商标一


诉争商标二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被告商评委认定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后视镜、自行车、脚踏车车头等商品上的第16499988号“ ”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一)与第6432905号“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G888896号“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和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16500838号“ ”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二)与第8142723”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摩拜公司不服被告商评委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案中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字母字数、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案诉争商标经原告摩拜公司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据此,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同时指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经审理认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相关撤销公告已发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一、二的在先注册障碍。
  
综上,对于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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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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