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此次修法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负担重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了很多具体措施,兼顾市场公平和保护,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此次修法将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相较于2002年制定的原《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政策措施更加细致,也更具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2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3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4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5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财税支持
财税支持政策细化写入法律。此次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单辟“财税支持”一章,并放到第二章显著位置,可见国家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降低税费负担的决心。
相比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对模糊的表述,此次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明显细化。比如新增的第十一条称,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新法的第十二条则规定,“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由此,对中小企业的减税降费由政策导向,正式上升为国家立法意志。
融资促进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相比于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原则性表述和支持,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单辟“融资促进”一章,放到法律的第三章,内容更为细致。
修订后的法律从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融资促进方面,新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鉴于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近年来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实体经济提供服务,新法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修法还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提出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从整体看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发现,这是一部旨在降低中小企业各类成本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法律,也是一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目的仍希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可以扩大城乡就业,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压舱石。
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草案审议期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条文主要内容的原则性很强,建议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加强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