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架子: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开出“婚姻幸福处方”
8月中旬,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对一个离婚案件作出“不准离婚”判决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一张法院制作的“婚姻幸福处方”。
该“处方”的内容是告诉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相处,如何修复夫妻感情――“处方”的发放,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小编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在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处方”之举是不可取的。
(一)“处方”其实就是一纸书面建议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处方是医生给病人开的药方。不是医生,就没有处方权。可见,医生为病人开处方,是一种职业行为;医生的处方开错了,如药开错了,药的剂量明显超量等,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错误处方的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制作并发放给双方当事人的“处方”,仅有“处方”之名,不具有给病人治病的功能。实质上是给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一种书面建议。
从内容上看,这种“处方”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行为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有如下两个特点:
一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事实上,“处方”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和睦相处一类的内容,也是不可能强制执行的;
二是相关当事人不按“处方”中的要求去做,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更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出据的“处方”这种书面文书,实际上只具有普通建议的性质,当事人是否接受此种建议,是否按照此种建议去做,完全是自由的。 
(二)“处方”这种书面建议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该“处方”的内容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在处理夫妻关系中有错误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改正错误行为的要求;二是对双方当事人搞好夫妻关系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应当说,“处方”中的建议可能都是有针对性的,也可能都是符合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的。但是,法院这种书面建议的内容正确,有针对性,并不等于就会收到好的效果,更不等于相关当事人就会自觉按法院的建议去做。
理由很简单,因为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法院发放的“处方”这种文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发放的,对公民提出一般道德要求和行为要求文件一样,都是一种说教。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就一般公民而言(包括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内),完全的、自觉的按国家机关的说教去做的可能性不太大。由此也就决定了法院开出的这种“处方”,难以收到好的社会效果。
小编曾在法院工作过几十年,深知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而言,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只听得进如下两类人说的话,或者说,如下两类人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效果会比较好:
第一类是当事人内心信服的办案法官。这种法官办案公正,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在当地有很好的口碑。这样的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有错误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要求有错误一方当事人改正错误,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搞好夫妻关系的具体建议,双方当事人才可能听得进法官的话,才可能愿意按法官提出的要求去做。
第二类是受当事人尊重的亲朋好友。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很信任他们尊重的亲人或朋友。对于受他们尊重的亲人或好友说的话,他们愿意听,也愿意按他们的所讲的内容去做。
除此之外,其他的口头或书面建议,当事人真正重视和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故小编认为,法院用开“处方”这种书面建议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三)“处方”的内容完全可在判决理由中表述
实际上,上述“处方”的主要内容是完全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加以完整的表述。
如在在判决的说理部分,表述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后,紧接着表述“只要被告(指有错误行为一方当事人)改掉……做到……双方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做到……、……等,就能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
可见,如将“处方”的主要内容在判决书中表述,没有任何困难和障碍,并且还会使相关内容更加严肃,更加严谨,更具有权威性,效果也决不会比用“处方”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差。同时,也有利于办案法官专注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并且,也会减轻办案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四)法官开“处方”的做法容易流于形式
如前所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发放的“处方”,并不是一种法定文书,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实际上仅仅是给当事人的一种书面建议。
但由于现实社会有“跟风”的习惯,又由于首张“处方”已经成为“问世”,并被戴以“司法改革”新举措的桂冠。这样,其他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办案法官极大可能会效法这个“新举措”,以获得领导和上级的好评,以及社会公众的点赞。
同理,办理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法官也可能会“举一反三”,向双方当事人发放相似的“处方”。如办理相邻关系案件的法官,就可能向双方当事人发放“邻里和睦处方”、“让他三尺又何妨处方”;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可能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处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可能向当事人发放“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处方”等等。
如果法院系统对此种开处方的做法再加以大力推广,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法官也都向当事人开不同的“处方”。果真如此,极大可能形成法院开的五花八门的“处方”满天飞的“新局面”。
据此,小编认为,“处方”这种非法定的,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不考虑实际效果的书面文书,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表现,是在做表面文章,是一种借司法改革之名,玩华众取宠的“花架子”――此举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不仅不利,而且有害!可以休矣!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旁观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