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

然而竞争对手或者想要使用对应商标的企业则对商标撤三非常积极。
据宁波日报报道,今年7月,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纸判决书的下发,历时三年之久的“WEIR及图”商标保卫战以甬企胜利告终。

威尔公司持有“WEIR及图”注册商标近10年。但在2014年4月,英国一公司以“WEIR及图”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局受理后,通过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撤销了“WEIR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
随后,威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利用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装货单场站收据、装箱单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持有“WEIR及图”商标并在使用中。最终,法院撤销了商标局的复审决定。
“希望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以我们为戒,利用好、保护好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奉化威尔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感慨道。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许多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白白失去辛苦申请下的商标。这一点是需要引起我国众多中小企业重视的。另外,报道中企业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这一点也是值得学习的。
同时企业平时遇到商标疑难,可以向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寻求合作,为自己的商标保护寻求更为专业、高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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