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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知产 | 一根火腿肠引发的纠纷,包装近似算注册商标侵权吗?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双汇是中国肉类食品的领先品牌,曾收购美国最大的猪肉生产商史密斯菲尔德。而金锣同样是中国肉类食品的知名品牌。

不过,近日,二者因为火腿肠包装涉嫌侵权纠纷而对簿公堂。

据法制晚报报道。因认为金锣的两款火腿肠在包装、装潢上涉嫌仿冒自己的产品,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

2017年7月26日,哈尔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金锣方面坚称,即使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完全相同,只要字号和商标不一样,消费者一打眼,就能清楚地区分,根本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二者包装PK(都是王中王,谁才是狮子王?)

目前,这一商品包装近似纠纷还在审理的过程中。

但是看完二者相似的包装,不禁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包装近似算是商标侵权吗?

首先先来看一下商标侵权定义: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从以上定义中,并没有看到关于包装近似的条款,但是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犯在先权利,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被查处。

而双汇与金锣同为知名品牌,最后的判决结果还需时日。但与双汇与金锣纠纷同期,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包装纠纷以最高法院共同拥有判决为终。

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注册商标纠纷复杂而且专业,纠纷处理麻烦而且耗时长。所以关于注册商标尽可能提早注册,并全品类注册以及做好之后的商标保护工作。

另外,如果您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需求或者疑惑,可以向拥有十三年行业经验、千人专业团队、业务涵盖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掘金知产寻求帮助,官方网站:www.juejinshangbiao.com,免费热线电话:400-861-0032,将会由全天候专业人员为您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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