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支付违约金、罚款
要点提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罚款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示: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扣除凭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7、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
要点提示: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出青苗补偿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扣除依据: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要点提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提示:转固后超过12个月未取得合规发票,应对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金额进行调整。
扣除依据:折旧计提明细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9、购买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要点提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扣除依据: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准备金
要点提示: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1)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5)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6)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扣除依据: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计算表
政策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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