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月初,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其中还显示:这些人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据悉,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开――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罪犯外――公开构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消息一经报道,旋即网民的观点沸腾开来。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反对者认为,向社会更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对其家人造成伤害、未成年子女很容易被识别出来。
但小编认为,淮阴市的信息公布的范围和公布的程度都在合理区域,可操作性强,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健全社会法制体系的一次有益探索,应当予以肯定。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对弊端不管不顾,也不能因其存在弊端就畏首畏尾,不敢前行,“两害相权取其轻”,淮阴市的做法亦符合该准则。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新闻频见报端,犯罪分子的恶劣行径令人发指。
2014年,光明网爆出幼儿园负责人多次强奸、猥亵幼童的新闻;
2015年,东南网报道了一则题为“工人当着9岁幼童面小便,将其在路边的枯枝堆中强奸”的新闻;
2016年,据澎湃新闻网报道,湖南常德一13岁小女孩被多人强奸并怀孕;
今年,澎湃新闻网再度报道了“湖南退休男教师强奸同村11岁小学生,获刑5年半”……
本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五起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五起案例中,有的涉及故意杀人,有的涉及拐卖儿童,还有一起猥亵案件就发生在该省一无经营资质的托管中心内。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数据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情况不容乐观。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4-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340-503起,平均每天曝光案件0.95-1.38起。
此外,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通过对2016年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并作披露:受害人778人,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
今年 4 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研究:目标、策略与路径》一书中,研究者根据中国数次局部调查的综合分析,以数据的方式阐明了中国未成年人受侵犯的问题之严重。
该研究者认为中国受到多种形式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在为 10% 以上,其中插入式性侵犯约 1%,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这意味着中国每 10 个未成年人中就至少有一人受到过性侵犯。
许多研究表明,遭受过“性侵”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心理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
举例说,“林肯公园”的主唱查斯特·贝宁顿自杀与他幼年时受到的性侵不无关系。据报道,查斯特过去受访时透露,从7岁开始遭到一名成年男子性侵,并持续了6年。因此,多年来,查斯特一直有药物和酒精成瘾的问题,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一直都有轻生的念头。
又如,台湾才女林奕含自杀也让人们将注意力再次回归到孩子的人身安全上。年仅26岁她,才华卓越,被人们看作是神童,而她的自杀事实早在13岁在遭受补习老师的性侵时就已经埋下。
由此可见,性侵害对儿童心身健康有长期的影响。
放眼国际,“性侵”未成年人事件也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必须关注的问题。
对此,不少国家都采取了将犯罪分子的信息予以公示,力图实现降低该类案件的发生率。
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的《梅根法案》、韩国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英国的《性犯罪法》、澳大利亚的信息共享制度等。
此类法案,要求有性犯罪的人在执法机关登记个人信息,通过信息公告,起到防止性犯罪分子再犯,警示潜在犯罪分子,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作用。
而此次,江苏淮阴市对犯罪分子的信息公开,被广大网友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对美国《梅根法案》的借鉴。
不可否认,美国作为一个对隐私权高度重视的国家,选择对犯罪分子展开信息公示,也是在权衡利弊后的一个选择,淮阴市不论是否有对其进行学习或借鉴,《梅根法案》都是无可非议的。
所以,小编认为,淮阴市此举并非心血来潮,也并非独创没有经验可循,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侵犯其隐私权。
隐私权强调的是权利人对其个人生活领域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个人信息,有不公开的权利。
而未成年人进行侵犯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况且,淮阴区人民法院公布信息也符合近年来最高法院全面推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一种更大范围的公开!
于法,淮阴市方面对性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公示信息时,淮阴市人民法院强调,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除外。这不仅完全符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也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有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信息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外的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
于理,淮阴市人民法院的信息公示具有将强的操作性、包容性和严谨性。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信息公示的标准是实施了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人员,包括犯罪情节严重、具有高度再犯可能性以及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等人员;规定还根据性犯罪人员的危险性和犯罪情节对信息公开的期限作出了区分,一般年限为五年,并也制定了终身公开的情形,但在公示期间,犯案人员没有再犯的,可以对其进行取消公示――不难看出,淮阴市相关部门在相关配套设施也是下足了功夫,也体现了其态度上的谨慎。
据悉,美国的《梅根法案》制定之后,在后续的时间里得到不断的强化,这也表明该法案的可行性历经时间的证明是不容置疑的,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来说,《梅根法案》有其可取之处。
因而,淮阴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信息的公示,避免其接触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警惕性,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及预防犯罪;进而,也完成了一个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即提醒和告知的义务,一旦事情再度发生也再难苛求国家。
小编认为,淮阴市此举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或将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应当予以肯定。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晓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