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饭菜难吃”被拘:从立法角度看权力为何如此任性?
最近几天,河北省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县——涉县火了,连同涉县一起火的,还有涉县公安局和当事办案民警。
话说当地一位网友,于今年6月,在网上发帖吐槽“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还是人民的医院吗”。没想到,时隔两个月,他会因为这话被抓,而且还被拘留了。
当地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干了件漂亮的事,在电视台大张旗鼓的进行正面宣传,没想到,给网友落下把柄,吐槽饭菜难吃,估计任何一个人都干过,这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事,怎么就违法了呢?
舆论哗然之后,“剧情”反转,上级部门——邯郸市公安局介入调查,给出了意料之中的处理结果:称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如此荒诞不经的一件事,居然真实的发生了,让所有人都不得不为自己捏把汗!有网友评论说:“以后食堂吃东西,哪怕端出来的是一盘垃圾,我也只能说好吃了!”不然能咋办,害怕失去自由啊!
网友的评论,固然有情绪化的因素,涉县警方的这一执法,也不能代表基层公安执法水平,但却或多或少反映出权力的任性和适用行政拘留的随意。
众所周知,行政拘留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把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列,适用程序上几乎没有高下之别,这样的做法,完全把公民的人身自由放到了一个很低的位置,无法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本来,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说了算,其他行政机关说了不算,但恰恰我们就赋予了公安的这项权力,而且救济渠道很弱,连听证程序都没有,全凭公安自主决定。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要对某人做出一项严厉处罚决定时,要听听相对人的意见,还要听听各方的意见。这项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通行的重要制度。因为它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文明,是国家对公民意见的尊重。
遗憾的是,《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更为严厉的人身自由限制反而没有。不能不说是本末倒置。
更遗憾的是,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把这一漏洞补上。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听证程序,仍然属于“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说白了,只是规定一个无用的过场而已,实在很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制衡也十分有限。虽然在被拘留后,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很难发挥效力,有点亡羊补牢的味道。
这一制度设计,就带来了行政拘留权常常任性发挥。也许立法者过度的相信了公安机关,认为他们能够恰当、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监督就能起到作用,但事实却常常令人失望。
当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或许是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如果都要检察院和法院介入,那不利于及时有效的处理违法行为。
应当说,这种考量是对的,行政拘留也不是不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但它的前提必须是制度应该强调参与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以此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也许在某些执法者的心中,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才是要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权力本位观念,个人独立和存在的价值退居其次,于是,行政机关权力“坐大”的现象就合法的发生了。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小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