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单位:
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沪奉府[2017]15号)文件精神,依据《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本次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按照规定要求认证组织申报材料。(认定标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网上申报
1、首先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登录“奉贤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填报。
2、然后再登录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入“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区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或“区级专利试点企业认定”申报栏填写保存后提交。申报时间:2019年6月1日—6月30日截止。
二、纸质材料
对应申报科项的附件目录(材料)要求,在《申报表》后按顺序一起(统一用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区知识产权局(解放东路58号奉贤区市场监管局301室)。
项目申报办公室:付老师 13917901086
联系QQ号:598284069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获得新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进行目标和绩效管理,到期按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建设工作协议》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5万元。
附件一:《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二:《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5月23日
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沪奉府办(2012)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提升我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应遵循突出自主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一)属于本市和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拥有有效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总数5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占20%以上。
(二)企业主导产品的专利拥有量和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区同行业中位于前列,销售额连续3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近3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以上。
(三)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较完善,有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管理机构、具有上海市专利管理工作者2名或专利管理工程师(中级)1名以上;有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评价指标,信息数据库和预警监控方案。
(四)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有技术引进、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专利申请及诉讼、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计划;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五)已认定为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且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 优先条件
(一)近3年专利产品平均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PCT申请涉外专利技术3件以上。
(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上海市著名商标2件以上或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三)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书的企业。
(四)近3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企业。
(五)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市级获奖证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奉贤科技信息网”,对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复印件等),以及第二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报告。
(三)考核评审。书面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社区)或区属(集团)公司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认定。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综合建议,择优3家企业在“奉贤科技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告结果,并授予“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被认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区知识产权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
(四)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经费支持。按照《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市和区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专利产品(技术),优先列入上海市和奉贤区专利新产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上海市专利奖”及国家、市和区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四)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违反相关要求的,依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沪奉府办(2012)83号
第一条(目的)为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专利试点和示范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及税收征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原则)诚实申请、公正认定、跟踪管理。
第四条(主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五条(条件)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试点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自申报截止日起算),每年经济效益均呈上升趋势;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2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
3.有一套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和资料(创新激励、人才培养、宣传培训、维权保护措施和档案等),有一支较过硬的专利管理和研发工作队伍(法人代表专利意识强,持有专利工作者证书的不少于1名,研发工程师不少于3名);
4.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上海市、奉贤区的产业政策,且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65%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5.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6.近3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潜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
1.试点期满,考核验收评价优秀的专利试点企业;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4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3.产权明晰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80%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4.有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配备了较高水平的专利管理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1名或专利工作者2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
5.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队伍,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或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6.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7.企业有固定的技术产业化生产场地和设备。
第六条(程序)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奉贤科技信息网”,按照申报认定条件、时间等要求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表;
2.企业近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有效专利汇总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方面的有效证明;
4.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5.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是专利技术研发、拥有和应用情况,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奖酬情况,专利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和经费投入产出情况;
6.有关专利制度、措施等资料复印件(合订本)。
(三)考核评审。书面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社区)或区属(集团)公司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审,提出推荐、备选或落选意见。对落选的企业,要阐明理由,必要时组织陈述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和授证。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择优5家试点企业、4家示范企业在“奉贤科技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众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告结果,授予“奉贤区专利试点企业”或“奉贤区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五)复审验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以《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计划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通过验收的示范企业可推荐申报市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
第七条(义务)被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断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和机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材料;
(三)积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市、区各类知识产权宣传、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奖罚)按照《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九条 参与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违反相关要求的,依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