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大学学生肖恩·安德森把谷歌搜索引擎和谷歌的名字带给谷歌创始人拉里·佩奇。
当时安德森和佩奇坐在办公室,试图想出一个很好的名字,一个能够和海量数据索引有关的名字。安德森说到了“googol”一词,指的是10的100次幂(方),写出的形式为数字1后跟100个零,可用来代表在互联网上可以获得的海量的资源。
当时安德森正坐在电脑前面,就在互联网域名注册数据库里面搜索了一下,看看这个新想出来的名字是有没有被注册和使用。安德森犯了一个拼写错误,他在搜索中把这个词打成了“google .com”,他发现这个域名可以使用。

于是“google”诞生了,并成为注册商标。但是近日,谷歌公司却因为当初的拼写错误而陷入法律诉讼之中。
来自凤凰科技报道。“google”是否属于通用词汇,不适用于商标保护权?这已经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将受理一起关于谷歌的商标诉讼。原告称,谷歌公司名称不应当再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对于公众来说,“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联网”。
原告在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材料中称,“对于表达利用任意搜索引擎搜索互联网的行为来说,没有一个词汇比‘google’更合适了。”
像是“优盘”这种词语,被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后,而原有注册商标则被判定为无效。

其实,关于“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美国的商标法不采用通用名称的提法而使用“属名( generic term) ”一词。美国判例认为, 属名是某特定种类(species)产品的属(genus) 。属名直接告诉消费者要买的东西是什么, 而不是谁生产的什么商品。
因此, 一般来说, 即使再充分的证据证明, 属名已经获得了与某特定生产者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含义 (secondary meaning) , 也不能使属名转化为一种注册商标。这似乎告诉我们, 美国法中, 属名绝对不具有商标意义。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赋予通用名称以商标意义, 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用自己的商标, 降低商标的强度, 最终丧失商标的显著性。商标太过于具有说服力, 慢慢地变为通用名称。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 无论其驰名度如何高, 一旦其显著性丧失, 商标权人就会丧失商标权利。
而这次原告与谷歌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诉讼争论的焦点是“google”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值得注意的是,谷歌已在低一级的法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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