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上了税收黑名单真的就禁乘飞机高铁。是真的吗?
消息确确实实是真的,有实图为证:

所谓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小编特意查了一下:光今年一季度,公安机关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
看得小编不禁虎胆一颤,因为咱们财务人最最最容易被“误伤”的人群啊!
试想,企业如果上了该“黑名单”,第一个受牵连的就是会计财务人员,是不是比前段时间《人民的民义》里的会计还冤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将“黑名单”标准明确了,财务人上“黑名单”主要的原因包括:
第一类:担任过企业会计。代理记账的企业终止代理后,未到税局办理会计人员变更,企业之后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
第二类:未担任过企业会计。但帮企业办理过税务事项,比如买过一次发票,申请过一般纳税人,办理过税务报道等,留下了会计人员信息,企业之后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
第三类:完全陌生的企业。会计对这个企业完全陌生,从未办理过任何业务,但税局系统里财务人员信息是会计的。这家企业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
以上3种情况,从事多年的老会计、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的会计很容易遇到。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就被税局拒绝办税,无法开展财务和会计工作。
那些多年努力考上的会计证(虽然说已经取消了)、那些经过岁月磨炼出来的工作经验,全都付之一炬……想想就……
更别提以下肯定要进“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了:
0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0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0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0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0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0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后,这些信息将全被公布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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