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影响或惩戒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其他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重点来了:
万一被列入黑名单,财务人该如何自救?
1、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因此,小编提醒财务小伙伴们,为了防止入税收“黑名单”:
1、尽量去正规企业就业,拒绝做假账、偷税漏税;
2、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3、认清做兼职会计的风险;
4、会计证书不要随便外挂,以免因小失大;
5、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制定历程
1、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2、2014年7月,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3、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
4、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运行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基础上,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
5、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惩戒制度日臻完善。
郑州金斗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河南省著名的一家代理记账、财务外包、创客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服务商,成立于2013年,专注为在线小微企业创业财务法律服务,为广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财税代理服务工作(公司注册、各种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建帐建制、代理记帐、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纳税审核、涉税鉴证、审计、评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的专业财税公司。
本文链接:http://www.58jdcw.com/news/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