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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 轻重缓急:四川(市州)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按照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小编所说的四川(市州)地方“重点领域立法”,主要是指四川省按立法法相关规定扩大赋予17个设区的市、省会城市成都市和三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重点领域立法”范围及立法分布情况。

事实上,四川省21个市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重点领域立法”的立法,确实又是四川全省21个市州立法迫切需求的。

近年来,随着四川省发展任务和扶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四川省各市州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进解决。

随着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的通过,既标志着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工作在四川省已基本完成,也标志着全省21个市州已全部可行使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重点领域立法”的地方立法权了。

据四川人大网传来的最新消息透露:今年10月3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6次主任会议确定将已经巴中、达州、攀枝花、眉山、宜宾、内江6个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三审的7部涉及该6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重点领域立法”的地方性实体法规提交2017年11月28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之后,四川省迄今已有16个市州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正式施行了37部皆可称得上是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可谓“适用之法”的地方性实体法规。

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

迄今为止,四川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及其分布地域的地方立法,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20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分布在全省上述11市1州。

据悉,目前四川省全域正在掀起新一轮城乡建设热潮,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而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是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的。例如,有的市州由于目前尚缺可依法管理的诸如旧城改造和旧村改造过程中大量城镇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车大量上路造成交通拥堵突出等相关现行法规,即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依法整治和规范管理。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

属于“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及其分布地域的,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等13部,分布在全省上述10市1州。

应当看到,四川省虽是闻名全国的天府之国,自然风光甚好,但因在三十多年发展中的早年环保意识上的偏差,曾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造成岷江、沱江这“两江”流域的污染问题。

最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四川通过沿江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大力整治,污染状况已大为改观。然而,全省不少市州如今的生态环境压力仍然存在,全省不少地方的人口密集城镇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尚未有效运作,这些地方的生态环境仍然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整治和保障。

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

属于“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及其分布地域的,目前虽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并适时施行的仅有成都、达州、巴中这3个设区市的4部(即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但应当看到的是,全省其它17个设区的市和三州中,不仅有相当比例的市州在最近五年内皆有“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的计划、规划或意向,而且其中有的市州的“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已进入调研、听证或一审、或二审阶段。

如近年来已有“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的计划、规划或意向的,即有雅安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自贡市历史文化保护条例、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乐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等,而广元市和德阳市对五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类立法,亦皆分别作了规划。

与此同时,“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已进入调研、听证阶段,或已经过了一审、二审阶段的市州,也不在少数。如今年5-6月,眉山市即已开展了对其文物保护立法的调研;自贡市的井盐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不仅在2016年就开始了,而且在今年1月11日还专门为此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现在该条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已结束,并即将进入三审。

此外,在今年2月中旬召开的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沙日木前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昌故里景区管理条例》立法建议,亦被列为了大会三件议案之一。

由此可见,有关“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的市州人大代表议案,亦愈来愈获得市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其结果,直接表现为市州“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实体性立法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管用。

据四川文物局的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四川拥有五处世界遗产,位居全国前列。而其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即达230处、969处、6307处,登记在册的文物点更是多达65231处。

此外,四川全省目前还有博物馆164个,馆藏文物340.3万件(套)。可以说,四川全省目前拥有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数量多、历史久,而且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在国内外都享有特殊地位。然而,由于近年各地旧城改造、拆旧建新,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章搭盖、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风貌和文物古迹的现象时有发生。故此,

四川各地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其历史文化、文物遗存的力度,尤其是四川不少地方一些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保护和传承。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翟峰/文;周伟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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