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4日《澎湃新闻》报道,11月12日,四川省天全县第二初级中学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收取感恩费,要求“最少捐款1200元”。天全二中在收取该笔款项的“情况说明”中称,捐款由班级“家庭委员会”成员代收,并统一捐赠到雅安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尽管天全二中校长章帅东称,这笔钱都是由家长掌握,最终没有到学校账上,是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用于本校“奖教助学”的资金。但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却回应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捐助活动跟基金会“没有任何关系”。
小编获悉,今年以来,该校“家委会”向家长收取“感恩费”已是第二次了――“最少捐款1200元,上不封顶”,家委会成员用点钞机验钞,老师也在现场。对此,当地教育局称“将叫停”。
如今,我国的教育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学校成为荣誉的象征,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并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同时,我国的教育制度催生了功利主义,学校“乱收费”现象早已屡见不鲜。
许多学校设立了各式各样、令人眼花缭乱的收费项目,包括补课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等。同时,更以家长“自愿”为挡箭牌,制造出“合规”和“亲民”的假象。
而近几年,由“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也频繁地见诸学校“乱收费”的事件报道中。
2010年11月初,北镇市吴家中学某家长投诉反映,学校决定在宿舍安装水暖气。因学校困难,采取学生家长委员会向所有初三学生家长们提出捐款赞助的倡议,结果103名学生的家长们除了6位学生家长没有赞助之外,其他的都参与了赞助:赞助款少则10元,多则600元不等,共筹措资金42043、00元。
2011年3月初,鞍山市铁东区向阳小学某家长投诉反映,该班部分家长在征得王老师同意的前提下,由家长委员会向全班45名学生每人收取70元共3150元练习册钱,由家长购买了9本辅助教材……
联想到此次“天全二中”组织家长捐款的事例,不难看出,学校在各类收费过程中,巧妙地让“家委会”扮演倡议者、经手人的角色,在外界看来,校方口中的所谓“自愿”看似“可信度”更高了。
然而面对一系列收费,家长真的是“自愿”的吗?
小编发现,对于学校“乱收费”的行为,很多家长其实是敢怒不敢言:一方面,来自其他家长的群体压力和担心孩子在学校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家长认为有求于学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索性交钱了事。
可见,种种因素都会让家长作出顺从于校方和家委会安排的决策――即校方所谓“自愿”捐款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自愿”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反而导致收费成了学校从中获利的“潜规则”。
退一步讲,即使事件中的家长真是出于体谅老师而“自愿捐款”,那么所捐的款项是否真正用在了教育工作上仍是一个未知数――许多家长对捐赠款项的去向并不知情,捐款本身就愈发显得不透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在中小学教育体系中,这种无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乱收费”现象却屡禁不止。
面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治理和社会监督,校方为了证明自己收取款项的“合理合规”,首先是用“学生自发”“班干部组织”等说辞来开脱,近些年便由“家委会”顶替充当护身符。借接收家长“自愿”捐助的款项之名,行乱收费之实,实属社会上一股乌烟瘴气之风。
应当看到,学校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学校受利益驱使,为了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或是减少学校开支,有的学校以各种名义统一组织收费,有的学校干脆放纵教师个人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制止;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查处不严。一些政府部门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见久不怪,不够重视,对乱收费案件查处不力,往往是教育批评、退款了事,而对于始作俑者的处罚却鲜有耳闻。由此一来,乱收费行为才肆无忌惮、层出不穷。
小编认为,面对教育乱收费,有必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维护教育公信力。各地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行为的监管,针对学校的种种收费行为,制定明确有效的规范制度和治理办法,从而使学校的收费行为有章可循,无洞可钻。
除此之外,还应健全群众举报机制,例如信访举报等,相关部门要对家长反映的意见引起重视,在收费问题上严格把关,真真切切地落实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利益上来,莫让家长的“被自愿”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挡箭牌。
学校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圣地,而不是别有用心的人谋财的摇钱树。因此再怎么完善制度和法规,也离不开学校的自我约束和清廉态度。
教师应端正师德师风,提高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让社会各界看到学校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作风。只有慢慢改变家长对学校的态度,才能让其在配合学校工作中,真正敬重和理解学校,从而少一丝诚惶诚恐,多一丝真正的“自愿”。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吴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