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奋斗在韩国”网站(简称“奋韩网”)的经营者,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包括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原告网站创立于2006年,已经成为极具规模的网站。被告五八公司经营的“58同城”网站亦为提供分类信息的网站,其通过抄袭、裁剪、祛除等方式和手段将“奋韩网”站中的内容,发布在“58同城”网站中,使对原告有需求的客户可以不使用“奋韩网”,直接在“58同城韩国站”即可得到“奋韩网”的信息,导致“奋韩网”访问量减少,减弱了网站与用户的粘性。五八公司抄袭数量巨大,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韩华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五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认定,五八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具有不正当性,对韩华公司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及合理开支共计601万元。
五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在侵权主体认定、具体侵权行为、实际损害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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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PRdali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