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曾引领风气之先的广州发生了一件奇葩之事: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为“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监管部门开出了一张罚单: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21天赚得的139元。
广州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该处罚依据就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小编相信,监管部门开出这样的罚单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5月25日修订,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张一万元处罚金额的行政处罚书,对于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样的执法部门来说,实在是小事一桩。但这小小的处罚单,有可能就断了一个小业主的生计,破灭了草根创业的“梦想”,一家几口赖以生存的“饭碗”也可能被一张小小的处罚单彻底砸碎。
小编从有关媒体了解到,目前“该门店已停止营业,玻璃门上了锁链,透过玻璃窗可见店内仍有餐桌椅和摆放杂乱的厨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旁还有电费欠费通知单。”。媒体还报道说,这个火锅店在21天的时间里,只是销售“拍黄瓜”、“尖椒皮蛋”等凉菜,营业额139元。
呜呼!民生维艰!得知这样的信息,看到如此的场景,小编还有什么可说?小编已无话可说!
由此看来,在中央一再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普通老百姓的民生、创业竟是如此不易!
人们不禁要问:执法部门为什么要对“拍黄瓜”的火锅店进行处罚?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处罚的依据就是该火锅店没有办理“经营凉菜”的行政许可,而没有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凉菜”就是不卫生不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就应该处罚。
当然,这个逻辑在法理上是通顺的,处罚的理由也是正当的——毕竟食品安全的责任大于天嘛!
但小编坚持以为,在这张罚单的背后,似乎还有一个没有说出口的“原因”:这个火锅店不经行政许可就出售“拍黄瓜”凉菜的行为,直接挑战了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冒犯了权威,不处罚你,处罚谁呢?不然的话,满大街还有那么多餐饮店附带提供凉菜为什么就没有收到罚单呢?!
执法部门为什么要把一个小小火锅店的监管内容进行这样不厌其烦、事无巨细的划分呢?这种细分是否符合普天之下火锅经营业的实际情况?也许,这些本属于“常识”的问题人们都研究得不够(至于执法部门是否明知,小编不好妄加猜测)。
众所周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经营之本。消费者到店里来消费,需求必定是多样化的。消费者要点一点凉菜,要消费一些酒品,这些都是正常的需求,火锅店就不能提供、不能满足吗?而且制作并不复杂的几个家常凉菜,比如花生米、豌豆、豆腐干等满足顾客的需要,也是很多餐饮店给顾客常备的“附加菜单”。如果是因为该火锅店不具备制作凉菜的条件,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那么,一个制作凉菜都不安全的餐饮店,出售的其他食品会有安全保障吗?
再换一个角度思考,经过监管部门办证的“凉菜”就一定安全?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难道说小餐饮店没有做凉菜的独立操作间,出售凉菜就一定是不卫生不安全的?监管部门日常巡查对其出售的食品检测没有?帮助火锅店改善条件没有?一句话,我们监管部门服务到位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职责没有?难道我们监管部门就只有一个开罚单的职责吗?
在现实中的市场中,竞争十分激烈,出现跨界经营、混业经营恰恰是经营者的大胆探索和创新,这正是新商业模式的萌芽。如果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划分过细,让其以不符合规范而动辄得咎,处处受罚,这是极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其实,把监管内容过分细分,表面上看似工作要求很细化很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相反在具体的操作中却扩大了监管部门及具体执法人员的任意自由裁量权力,同时也为其推卸责任转嫁风险制造了借口,为权力寻租创造了可能。在大家都难以达到细化要求时,“选择性执法”就成为了必然。
事实证明,现在一些部门把办证当作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监管细分的同时对细分项目随意设定办证登记,人为设置一些障碍,加重了群众负担和办事的难度。
有的部门认为办了证就是管理到位,万事大吉;而没有办证就大开杀戒,绝不留情。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就只是机械地照搬条款,不考虑是否有利于发展和民生——殊不知有许多新事物新业态出现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来不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者已有的管理规定已不利于新事物的发展,难道我们能简单地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吗?
李克强总理曾经举例说,“微信”刚面世,就有人反对,好在政府采取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如今微信的发展已经成了中国人不可或缺的信息工具。说“快递业”能够发展起来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则。由此,李总理指出,任何新生事物,监管部门都应该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
法律是有温度的,这个温度就是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和人性的关怀。如果法律只是管理者手中冰凉的工具,那我们就应当考虑这样的法律是不是恶法。审慎监管,人性执法,首先在立法上就要审慎严肃,有权不能任性,不能轻易地制定和出台对市场主体权利进行限制的法条。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不仅是监督处罚,更重要的是管理和服务。监管部门要真正地负起责任,帮助监管对象指出问题,找到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至于让被监管者创业创新无门,甚至最后走投无路。
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法规科科长袁园说得好:“对于想经营凉菜的餐饮店,我们也希望不要谈到凉菜色变,可以按照要求设置专门的操作间,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就可以正常的经营。”
问题在于,执法前把这些要求明确地告知了火锅店的业主吗?“专门的操作间”的技术规范明确吗?执法中向业主告知了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具体程序吗?执法后考虑过这样的行政处罚已经和将会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吗?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石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