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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得到哪些扶持和专利费减?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申请专利的重要性显然已经越来越多的是意识到,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申请专利对于企业的意义非凡,无疑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专利申请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发明专利,每种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费用多少都是有差异的,其中三种专利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新的方案,并且该新的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或实际用途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同发明专利相比,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那么目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得到哪些扶持和专利费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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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申请了针对企业专利直接进行大额资金补助的专项政策,也是全国首家尝试引入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而且资金扶持方式为后补助的形式对专利成本进行补助支持的政策,此前,全国各地对企业自主研发或技术引进的专利扶持资金大多以专项资金或补助的形式发放,专利补助金额较小,难以起到鼓励企业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转化的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专利扶持也就是专利费减政策的扶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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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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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政策对支持额度、价值确定和资金用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其中对专利支持资金的要求指出,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专利技术创新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市政确定的重点项目中的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由多个专利组成的专利簇(池)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从本地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购买的专利补助额度将上浮10%—20%。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宋锡坤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部署,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设立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的在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转化,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大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研发力度,抢占创新制高点和产业链高端,调动企事业单位在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本、产业需求等资源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进而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

文章来源知助侠知识产权:www.86zzx.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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