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桩暴力拆迁背后的档案造假
2017年7月23日,星期日。经历过一场雷雨洗涤过的阆中古城天空格外澄净。71岁的邢永明老人站在刚刚涨过水的嘉陵江边,望着浑浊的江水,心潮起伏,满心忧虑。
他在这个悠闲的古城工作、生活、奋斗了几十年,却没想到在自己的晚年,遭遇了一个又一个人生打击,因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护被强征强拆的土地和房屋,他被拆迁队殴打、关押,儿子为此失去读大学的机会,妻子为此重病,自己为此致残……因为多次上访,阻碍了阆中古城的改建,他成了当时阆中市主要领导眼中的眼中钉、肉中刺,他被阆中官方列为老上访户和重点监控对象。
2016年8月初,阆中市委书记蒋建平及国土局长等官员纷纷落马,邢永明对自己积压了近十年的补偿问题的解决,似乎看到一线希望。但一年时间又过去了,他的问题依然在相关部门被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没有任何进展。
强拆民企 法官宣读疑似假协议
邢永明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11年8月19日。早上8点过,在时任阆中市委秘书长黄凤林的带领下,阆中市公、检、法,以及林业局、园林局、城管局、保宁镇政府、江南镇政府等100余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江南镇油房坡街4号的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强行将绿洲公司的权益人和住户隔离在厂区外。阆中市法院执行局长马春拿出一份邢永明等人从未见过的“经营权抵偿与补偿协议”当场宣读了一下,就大手一挥,宣布执行强制拆迁。住在绿洲公司里的人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只听见嗡嗡叫的大型挖掘机一阵轰鸣,不到两个小时,绿洲公司的厂房、住房和围墙就被夷为平地。
看到自己苦心经营十多年的地方被摧毁,邢永明等人心痛得差点晕倒。邢永明等指出,法院执行局长马春宣读的“拆迁补偿协议”纯属虚假协议,其内容大致为邢永明等人在五年前,即2007年与阆中市林业局达成书面协议,愿意将位于江南镇油房坡街生物化工厂的42年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以55万元的补偿价格交予阆中市林业局。
邢永明说,这个协议完全是伪造,他们根本没有与林业局达成任何协议,尽管此前林业局找他们谈过几次拆迁补偿问题,但因为双方分歧很大,一直没有签下协议。
面对强拆队伍,邢永民要求看看马春宣读的协议,马春只是在他们面前晃了一下,就收起来了,不让看。
邢永明等人一直强调,林业局和他们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如果五年前都达成了协议,他们会一早就另找地方搬迁了,也不会造成强拆带来的巨大损失。
厂子和住房被强拆后,邢永明等多次向政府、法院讨说法,并要求法院提供协议和该案的档案。但却遭到推诿、拒绝。
政府、法院有关人员给他明确表态说,他们的目的就是完成市委主要领导的强拆任务,给市委书记定下的重大规划4A景区的建设铺平道路。强拆了,留下的遗留问题以后再说。阆中法院执行局长马春甚至对邢永明说:“就是把你杀了,我也不管对与错,只要上面给我拿奖金,有人承担责任。”
打造4A景区,政府看中绿洲公司土地
2007年,阆中市政府决定把古城一江之隔的千年古镇江南古镇打造成4A景区,进行整体拆迁重建,拆除古建筑,修建仿古建筑。尽管这个决定遭到了当时来自多方面的反对,但丝毫不影响项目的推进,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古镇就这样灰飞烟灭了。
位于江南镇油房坡街4号的绿洲公司也被规划为绿化用地,此时的绿洲公司,拥有8868.15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还有42年。土地上有1768.4平方米的建筑物,还有道路、河堤、高压线路、花木苗圃等附着物。
此时绿洲公司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的权益所有人是邢永明、常思江等八家人。而绿洲公司此前的法人是邓智平。
说起绿洲公司的权益所有人和法人,还有一段故事。绿洲公司成立于1997年,邓智平和邢永明都是公司的元老,公司成立以来,因资金紧张,法人邓智平便叫邢永明想办法借钱,邢永明通过亲戚朋友四处借款,先后借给绿洲公司21万元,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绿洲公司却无法偿还这笔在当时十分巨额的款项,而法人邓智平为了躲债,干脆离开阆中,不见人影。
邢永明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
2000年9月,阆中市法院作出“阆经初(2000)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由绿洲公司给付邢永明本金、利息等共计17.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1月12日向绿洲公司法人邓智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邓智平一直无履行能力,2003年4月2日,阆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绿洲公司8868.15平方米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
由于土地和房屋一直拍卖不出去,后经法院主持协商,绿洲公司法人邓智平自愿将8868.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抵偿所欠邢永明的债务。
邢永明取得绿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开始对绿洲公司进行投资改建,找来杜龙员、常思江等共8家人共同投资经营,在空地上栽种了花果苗木,新建了住房和道路。令邢永明始料不及的是,在公司逐渐有了生机和起色时却遭遇了暴力拆迁的厄运。
为了保障南津关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进度,涉及这个项目的阆中市各有关部门表现的效率可谓惊人。
2007年8月17日,阆中市委督办发出“关于依法收回原生物化工厂土地使用权的督办通知”。
2007年8月21日,阆中市林业局取得8256.4平方米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2007年8月28日,阆中市政府作出同意收回绿洲公司土地的批复。
2007年9月3日,阆中市国土局发文收回绿洲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7年9月7日,阆中市林业局局长张兴敏向阆中市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书”。时隔20天的2007年9月27日,阆中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决定先予执行。但这个裁定却绕开了土地的实际权益使用人邢永明等人,给了绿洲公司的原法人邓智平。
掩盖违法,事后制作假档案
强制拆迁后,还没有领到土地使用证的阆中市林业局就开始匆忙进场施工了。邢永明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上百次往返阆中、南充、成都之间,找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反映情况。
2013年12月13日,在上级人大、上级法院的责令督促下,阆中法院给南充市中级法院提供了强拆案的档案,邢永明在南充中院看到档案中赫然出现的“经营权抵偿和补偿协议”、“执行笔录”和“听证笔录”后,不禁大感诧异。
他们造假水平太过于明显和明目张胆了。
其中,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长张兴敏签的那份名为“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权人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的协议”上面“邢永明”三字明显是模仿邢永明笔迹签的,“听证笔录”、“执行笔录”上面的其他权益人的签字也是造假模仿的。
邢永明认为,这份假档案是在2011年,张兴敏及相关人员伪造了2007年的档案。
邢永明回忆了事情的真实情况:“2007年10月是开过听证会,但在听证会上达成的一致是这样的,55万元拆除厂房,保留生活用房,但土地经营权不变,建房子只有我们,围墙不拆,不准改变土地现状。”
但这些内容在档案里完全都不见了。假档案里全是对邢永明等8户人不利的内容,变成了60万元买断,包括5万元建筑物拆除费用,实际55万元就买断了8868.15平方米土地的42年经营使用权,以及厂房等。
这不仅是造假,更是赤裸裸的抢夺了。
经过八年时间,历经上百次的来回奔波,邢永明却只看到一份假档案,这令他们气愤填膺。为了不冤枉任何人和公平起见,邢永明们要求对档案做笔迹鉴定,并严惩作假的部分官员。
邢永明、常思江等人在给阆中市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情况说明”中指出,2007年10月31日,邢永明、常思江、张国雪、杜龙荣只在廖宇庭长的听证笔录上签过字,除此之外没有在其他时间签字,然而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听证笔录却变成了协议,执行笔录和听证笔录的记录人也变成了刘胜艳、杜同,而法院的这两个法官,邢永明等从来没有见过;此外,邢永明在所有档案中签的都是全名,从来没有只签一个“邢”字。另外,林业局张兴敏局长根本不是当事人,当时还有十多个签字的人,在档案中都消失了。
因此,邢永明等8户人认为档案是后期制作的假档案,要求对协议、执行笔录、听证笔录做笔迹真假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邢永明说,他们从2014年提出该异议,但事情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法院被指枉法成帮凶
针对该案,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阆中市法院存在多处枉法。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杜律师指出:阆中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后2007年10月18日邢永明作为该案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了执行异议申请,2007年10月23日阆中市法院举行了听证,但是至今为止,阆中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导致邢永明诉权至今无法依法行使。
阆中市林业局是依据阆中市政府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阆府国土函【2007】28号的批复和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9月3日作出阆国土资函【2007】59号两份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使用人,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阆中市国土资源局而不是作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使用权的阆中市林业局,那么原裁定的申请人阆中市林业局明显申请主体错误。阆中市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必然错误。
阆中法院档案作假,在笔录记录人是刘胜艳,经通过对本人核实,她根本没有作过执行笔录。在案件材料的105页的签名“杜龙云”是虚假的,真实的姓名是杜龙荣,并且杜龙荣只参加了异议听证,其余没有参加法院对本案的组织任何活动,这一错误签名又是何人所为呢?
根据阆中市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1)阆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将该裁定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抵偿给邢永明了。因此邢永明是本案利害关系人。2007年12月4日阆中市法院再次作出(2001)阆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1)阆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是违法的,执行和解的裁定的撤销必须是依法再审后才能够撤销,即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阆中市林业局最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只能裁定终结执行,而不能够裁定撤销执行和解的裁定。
杜律师说,他接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及时要求复印该案件材料,却被无故拖延一月之久才得到案件材料。通过仔细研究后,杜律师要求阆中市法院应该立即作出异议裁定书,同时也书面对法院这些违法问题进行陈述反应,但是阆中法院在长达两个月时间后却作出“该案是申诉案件,邢永明是申诉人”这样张冠李戴的裁定,邢永明不服并拒绝签收。邢永明说,他看见呼格案、聂树斌案等已经得到了平冤昭雪,自己的希望应该不远了,他相信有生之年应该得到司法公正带来的阳光。(高飞)
来源:http://www.scxxb.com.cn/html/2017/jdsc_0725/328100.html
责任编辑:袁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