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通常就会对于如下事项要求一票否决权,或者必须其同意:
1)改变经营业务方向;
2)是不是分红、怎么分红;
3)对外提供担保;
4)对外投资、并购、分拆;
5)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6)股东、关联方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借款;
7)超出一定金额的公司贷款、借款;
8)转让公司知识产权;
9)涉及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
10)公司用股权融资;
11)股权激励计划。

那么对于上述事项,哪些是创始股东可以与投资机构进行协商争取投资机构不要求一票否决权的权利呢?
我们只能讲通常的原则,每个创业团队的情况都不尽相同。通常,我们不建议投资机构对于业务方向限定太死板。我们遇到的一个例子是,某个创业团队连续创业四次,而四次的天使机构都是同一家,当然了,四次创业的方向肯定都不同。这样的情况也就说明,天使机构认可创业团队,所以连续四次都投资给同一个创业团队,目前这个创业团队成了行业里的老二,或者某种意义上的行业老大。但是这样投资也有一些后遗症,比如这个创业团队就同时拥有了四家创业公司,四家创业公司目前都存在。虽然股东都认可这样的现状,但面对新的投资机构的时候毕竟还是要费一番口舌来解释的。
这家创业公司的情况是天使机构超级认可他们的团队,所以团队提出的每一个新idea,在经过向投资机构论证之后,投资机构都认可了。但假设投资机构没有那么认可创业团队,或者投资机构虽然认可创业团队,但投资机构设立基金时确定的方向就是智能硬件,然后创业团队说我现在要改成文化产业,与硬件一点关联都没有了,那么投资机构就变成投资了一个文化产业的项目,这可能导致投资机构不同意你转变业务方向。上面讨论的还是比较良好的情况,投资机构认可创业团队的新业务方向,只是操作层面上存在阻力。不好的情况是,投资机构基于其对市场的认识,认为创业团队要坚持原有方向,不要放弃,新的业务方向简直就是小孩子过家家的一时兴起,那么这个投资机构就会坚持自己的看法,不同意创业公司转变业务方向。
大多数投资机构都不希望创业公司转变一个业务方向的,这个有点突然,也显得创始团队不够成熟或者太成熟了。但你要理解,我是从创始股东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当然不能顺着投资机构的思路走下去。对于创业团队而言,试错是一个过程,最开始确定的业务方向,可能是一个大方向,但其中最好走的可能只是一个小方向,这个时候需要适当地微调自己的业务方向。或者,试错之后,发现原来的方向根本就是走不通的,那么就需要重新找一个适合自己团队、也有市场的业务方向,这个时候就要彻底地抛弃原来的业务,然后重新做一个业务方向。我想,很多团队实际上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创业团队清楚地知道下一个业务方向是对的,但投资机构因为沟通、业务限制、内部审批等原因,就是拦着创业团队不能开展新的业务,只能按照原来的业务方向走,那么双方的矛盾可能就会比较大,这就会让创业团队无法应对。我们一直强调的原则是“效率”,创业团队就是需要效率,这是决胜的法宝,否则你这样的创业团队也成了大象,跳不了舞了。
我看到过一个报道说,说一个团队创业,团队保持不变、公司主体不变,但业务方向调整了5次,从做社区、社群,到代购,到行业论坛,到分享经济等等不一而足。每次调整业务方向之前都清晰地认识到之前的业务模式是无法推进下去的,因为已经碰到瓶颈和无法克服的难点了,所以走下去必死,于是调整方向。但下一个方向是否可以走下去,也是要尝试了才知道。我不知道对于这样的调整业务到底是对还是错。但从创业团队的角度看,总是保持自己的独立运作会好很多,否则就只能被迫关公司了,这一定不是好事。因此,在与投资机构谈判的时候,可以考虑首先确定公司业务方向的问题,这个要保持灵活,不建议太死板。
其他问题,例如分红、股权质押、对外担保、处置公司资产(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资产),从我们的角度看,都是有必要与投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的,所以如果投资机构仅仅是针对这些来提出一票否决,我们就建议同意投资机构的要求,这其中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那么我们略微总结一下,哪些问题是建议投资机构相对干涉少一些呢?第一,业务方向的调整,这实际上是公司运营的决策问题,建议创始股东来把握。但这样把握不代表背着投资机构干活,而是要以合适的方式与投资机构沟通,取得投资机构的信任,这是一种做人做事的道理,还是挺重要的。如果你有权不与投资机构沟通,但还是很有礼貌地与投资机构沟通,那么大家就真的是一家人了,而且你也是一位民主的集大成者,皆大欢喜。第二,对赌,这个前面没有说到。这是我们超级不建议的方式,对赌往往会让一个公司可以好好地发展的,却没有时间好好地发展,过于急功近利了。另外,也会给创始股东个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对赌还是要坚决地抵制掉比较好。
第三,清算优先权。这个前面已经说过了,建议大家可以按照投入的现金比例来分配清算财产,或者索性直接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清算财产,不建议给予投资机构太多的优先清算权利。第四,对于投资机构撤回投资的各种条件的限制。投资机构一定会约定很多种情况下,投资机构是可以终止协议,并撤回投资的。如果撤回投资后,公司的现金流就几乎成了负的了,那么创业公司就倒掉了。更有可能的是,在撤回投资时,会附带约定创始股东必须个人来承担向投资机构返还款项的义务。因为创业公司已经把钱花掉了,公司运营就一定要花钱,所以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创始股东们要向投资机构还钱。这是大大不利的。
所以,应对这种情况的方式就是:1)尽量将终止协议的情况设定得少一些;2)如果终止的话,也是在公司现有资产的范畴内返还,而且不是返还投资机构的全部投入,是按照比例返还。因为投资机构投入的投资款是被公司支出在正常的业务中,并不是被创始股东个人揣进腰包了。当然,如果创始股东私饱中囊,那么投资机构是一定不会放过这样的创始股东的。
第五,董事会的席位。我们建议创始团队在与种子投资人谈判的时候,明确不设立董事会,在与天使或之后的投资机构谈判的时候,如果不得不设立董事会,是一揽子限定董事会的人数以及投资机构所委派的董事席位。比如,董事会就设3席,其中两席是创始股东委派,1席是投资机构委派。这样的约定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始终为3席,且投资机构职能委派1席。这里的投资机构是指所有投资机构,而不是仅仅针对这一轮的投资机构。如果每一轮投资机构都指派一个董事,那么到了最后,创始团队当然就在董事会中丧失了对于公司的掌控权,那么管理权就会流落到外来的和尚手里。除非创业公司已经比较成熟了,或者新来的管理层对于这个行业是非常熟悉的,否则创业公司可能就会一蹶不振,这个对于创始股东、投资机构来说都是不好的。所以,找个成熟的投资机构作为你的合作伙伴还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要找个意气用事的投资机构。
作者 | 崔大状
简介:企业湾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