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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97刑法”施行20年修正综述:五大亮点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编者按

11月4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即“侮辱国旗、国徽罪”__编者注)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至此,二十年前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79刑法”进行第一次“全面大修”后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十个刑法修正案,加上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计181个条文,相当于“97刑法”条文总数(452条)的40%,几乎与“79刑法”条文总数(192条)相当。

小编通过全面梳理发现,二十年间,我国刑法的修改完善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全面修正原则 

主要体现在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修改并重。

一方面,十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十章罪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者补充;

另一方面,自刑法修正案(八)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结束了十多年来对刑法的修正总是局限在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调整以及新增罪名上,开始将刑法总则的修正摆上了重要位置,突出的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共用了23个条文对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修改面超过了刑法总则条文总数的五分之一,内容涉及到犯罪和刑事责任、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

亮点二:突出立法重点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这方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大章相关条款的修正中,修正的形式主要就是《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对涉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如增设并修改的“危险驾驶罪”(将校车超载、超速入罪)、组织考试作弊(学霸替学渣考试的行为均入罪)、虐待被监护、被管护人罪(包括将幼儿园幼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用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入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将被定罪判刑,以及有关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惩罚力度,都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了民意,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亮点三:大幅削减死刑 

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97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以及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减少死刑规定的问题再度受到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1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改革要求;2011年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两个刑法修正案,取消了我国刑法中的22个死刑罪名。其中: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为:1.走私文物罪,2.走私贵重金属罪,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票据诈骗罪,6.金融凭证诈骗罪,7.信用证诈骗罪,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盗窃罪,11.传授犯罪方法罪,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为: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

以上两个修正案废除的死刑罪名数(22个)相当于“97刑法”保留死刑罪名数(68个)的三分之一,从而使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取得了重大成效。

亮点四:体现宽严相济 

主要体现在合理调整刑罚的具体运用上。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修改就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补充规定了宽大处理的情形: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补充规定终身监禁制度: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一是补充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二是补充规定对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三是补充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四是删去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五是补充规定对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仍可以获得相应的从宽处理。

亮点五:注重立法解释 

建国以来,国家几乎没有制定过立法解释,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涉及到对刑法适用方面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者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解决。这些司法文件虽然也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存在的诸如主体混乱、内容越权、缺乏规范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立法解释工作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此外,截至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并发布立法解释13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发布的解答意见(相当于准立法解释)5个。这些立法解释和解答意见对正确适用刑法,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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