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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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便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其中最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私人在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他人共享、更有甚者肆意泄露,对我们生活带来了不便甚至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而这些泄露信息者却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的制约,将自己划分到“犯罪者”之外,一次次地钻空子。
不过,这种可以逍遥法外的日子不会太长了……
自4月4日起,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未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依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的,,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以及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情形,都要依法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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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窃取事件不断发生,恶劣影响日趋加重
鉴于近年来发生的信息窃取事件层见叠出,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日趋加重,故公安部即将出台的这一新规甫一公布就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响应。
据悉,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再由张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
直至案发,韩某、张某、范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通过李某向王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
2015年6、7月,吴某从王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夏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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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原因在于惩戒力度不够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我们每个人都置于一张“信息网”中,我们稍不留意就会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来腐蚀这张网,使原本牢固、稳定的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安全隐患。像这种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例并不少见。他们之所以这么胆大妄为,终其原因还是因为惩戒力度不够。
这些信息泄露者总是认为自己只是获取了他人的信息、只是信息的提供者,并不直接用于犯罪,因此自己根本谈不上有“犯罪”一说,要是惩戒的话也只是小打小闹而已。就因为惩戒的力度不够大、犯罪的成本不够高,才会有这么多的信息泄露者的出现。那么真的如这些人而言,自己不构成犯罪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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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显然,根据以上的法律,这些信息泄露者已经构成了他人侵犯隐私权这一行为。那么对于侵犯隐私权的相应处罚,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实,我们要想真正获得一个安全的信息环境,仅仅靠加强执法立法是不够的,还得从我们自身做起。假如: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注意那些存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之类的,切不可将他们用完之后直接丢弃,应该对上面的个人信息做处理,以免落入他人手中;
在平时浏览网页时,不要随意点击一些链接,那些链接里很有可能就是一些钓鱼网站,防止信息的泄露;
随着一些公共WiFi的普及,黑客只需凭借一些简单设备,就可盗取WiFi上任何用户名和密码。因此最好不要在手机的网络设置中选择WiFi的自动连接功能,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
而当我们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之后,我们更需要有维权意识,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只有我们在增强了自身的安全意识、学会维权之后,才能将立法执法结合起来,真正地给予信息泄露者沉重的一击,还我们自己一个安全的信息环境,而不是让信息安全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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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邵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