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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谁?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我们针对关于委托作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1957年,我国著名书画家杨建侯就曾受委托创作《南京解放》。

解放南进.jpg 图为杨建候老师作品《解放南京》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先来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是否委托人就获得了所有的著作权了呢?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常情况下,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分别行使的。例如委托他人完成作品后,委托人获得的仅有著作财产权,但著作人身权仍然属于受托人,如发表权、著名权等。

一、人身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

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

②作者身份权

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

③署名权

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④作品完整权

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得歪曲、篡改作品。

⑤作品修改权

即修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这主要是指作品再次印刷出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的原版进行修改。作者声明修改后,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修改前的作品。

⑥已发表作品的收回权

即作者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为条件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财产权利,包括:

①复制权

即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复制权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而分为三种:一是以图书、报刊等印刷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出版权;二是以唱片,磁带等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音像录制权,三是使用临摹、照相、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②发行权

即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③展览权

即公开展出尚未发表的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④上演权

即通过朗诵,演唱、演奏、舞蹈等现场演出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⑤播放权

即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创作作品的权利。

⑥电影摄制权

即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并放映的权利。

⑦演绎权

即改变创作作品的语言表现形式或其他表现形式的权利,具体讲有两种,一是根据已有的作品用不同的形式编写成新的作品,即改编权;二是将某一语种的作品用另外的语种译成新的作品,即翻译权。

 专家建议,无论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设计商标,还是受他人委托进行创作,一定要约定合同并明确版权归属,否则日后就可能陷入版权纠纷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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