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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买汽车“搭售”商业保险:4S店的行为涉嫌违法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上周,安先生在陕西中宝宝马4S店订购了一辆宝马车,在交付全款后,销售方告知安先生,不买商业保险,不能提车。

按照安先生的说法,在本月20号,安先生就在4S店交付了2万元定金,预定了一辆宝马车,并于25日付清了61万余元的尾款。在付款时,安先生打算刷信用卡,但是店方要求交手续费,所以不得不将自己的定期存款悉数取出,也因此而损失了不少利息。在第二天提车时,店家突然告知,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办理提车手续。

安先生称,此前购车时自己已经做出让步,即同意了4S店“加1万元的装潢费用才能售车”的要求,并对手续费要求的全额付款妥协,这次购买商业保险,安先生表示绝不再答应该店无理的要求。

安先生气愤的是,4S店内的保险员根据他所需要的险种算下来的价格为16000多万元,并申明是优惠后的价格,但安先生打听后得知,外面同样的险种,保额比4S店的还高,却便宜了几千元。

店方回应:店里的规定,没办法

26日,安先生再此上门和店方进行沟通,4S点的销售顾问表示,当时和安先生签了一份手车补充协议,协议讲明如果不在4S点购买商业险则不能享受购车的优惠价,安先生购买的车原价为72万元,实际购置价格为62万元,安先生享受优惠价的。

对于这样做是否存在捆绑销售的行为,销售顾问一口否决。但当安先生问及,自己已经缴纳全款还不让提车,必须购买商业险才可以,这显然就是捆绑销售时,该人士回应:可以退车呀。

和销售顾问沟通无果后,安先生表示希望能和负责人进一步做沟通。销售顾问请示领导后,对安先生的答复是:必须在这里买保险,这是规定,没办法。

捆绑销售,目的何在?

安先生此事经工商部门了解后,已被定性为非法搭售,目前工商部门已经介入。而在生活中,商家的搭售行为并不少见。让人记忆犹新的当属前些日子,OTA平台将交通费和保险金、以及其他服务费一起的搭售行为。

对于商家来说,搭售可以产生“借鸡生蛋”的效果。比如说,一家企业在在某市场占据垄断地位,另一家企业在另一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两家企业相互搭售彼此产品,以此推动被搭售产品企业市场扩张。

不仅如此,通过搭售,可以为商家产生规模经济,当搭售产品和被搭售产品在用途上形成关联时,商家就可以减少销售成本。以销售复印机的商家为例,他可以同时销售纸张、墨水、还有零配件,将它们进行捆绑销售商家就可以减少运输成本。

除此之外,捆绑销售还能帮助商家推销滞留产品、逃避价格管制、控制品质、维护商品荣誉、暗中折扣以不正当竞争等作用。

强制搭售属于霸王条款,应宣告无效

违法搭售指的是,商机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搭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二条明确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因此,并非所有的搭售行为都是违法,前提是应当是尊重消费者的主观愿望。所以,界定搭售行为是否合法,就应当看经营者的附加条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提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内容表也强调了“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和“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因而,只要经营者保证了搭售行为属于合理且满足消费者的意愿,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显然,无论是文章开头提到的4S店,还是最近备受关注的OTA平台,其搭售行为与消费者的意见并不一致,并且严重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当属违法搭售行为。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尝、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提及的“自愿”,法律定义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且其支柱权利不应当被设下障碍,如果消费者因为避免某一损失而被迫接受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的自主权将没有得到体现,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还需要指出的是,从4S店不顾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的行为来看,亦与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原则,公平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例产生冲突。

小编提醒,商家不顾消费者购买意愿,强制搭售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攫取不正当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这种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可以作无效处理。一旦落入商家非法搭售的圈套,可以采取保留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取合理的赔偿。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李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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