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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发票补救大全,再不知道就亏大了! 二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八、我公司开给对方发票 ,由于某种原因未及时给对方 ,导致发票过期对方企业无法认证,请问能否申请红冲,重新开具吗?

答:可以,购销方申请红字申请给开票方重新开。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点:(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销售方应重开发票。

九、增值税专票开出已经超出180天,购买方未及时认证抵扣,现又要退货,但是抵扣联已经丢失,我单位还能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应由购买方填写蓝字发票信息,你单位开具红字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十、发票开出来还没给购方,现在发票已经过期了要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发票是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开具之后已经超过180天,则无法再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十一、半年前购入一批货物,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能否开具红字发票?怎么操作?

答:可以。

操作步骤和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二、我单位2016年8月销售设备一台并开具专用发票(没三证合一的老税号)给购货单位,对方已认证抵扣,由于购货企业有出口业务。2017年4月10日电话联系我单位说开具的货物名称与对方报关名称不符,退不了税,让我单位重新开具。本份发票已超过180天,我公司于2016年12月已三证合一。请问已认证的发票还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对方虽然已经抵扣,但还没有退税,是可以开红字发票补正的,不过建议具体询问你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处理比较妥当。

发票丢失导致未能及时认证时: 

十三、单位业务人员把专用发票丢失,我单位尚未认证。应怎样办?如果我单位放弃认证抵扣,可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四、我在2009年的在罗庄区购买一套凯泰庄园的房子,但是购房发票丢失,现在想办理房产证,非常着急。请问,能查询到发票记录或是补办吗,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十五、我发现手里有一张进口货物增值税发票过期了,不能认证,这张发票一直在前一个同事手里,他辞职后没有提这张发票的事,导致过期,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十六、增值证专用发票认证期已过,需要上报批示后方可抵扣,请问怎么报,从哪里下载资料,文件在哪里?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需提供的资料有: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 份。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相关表格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载中心下载填写。

注: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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