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们基本都知道,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及相关转让税费)×20%。
股权原值通常指的是创业者股东当初对公司的投资金额,可以理解成固定的历史成本,因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高低,股权转让收入越低,需要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也越少。
明白了这个简单的道理,有的创业者针对转让公司股权,想出了“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妙招”:创业者以0元或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方通常不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的创业者也不会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要问:如果转让的公司股权价值远远超过0元或1元,创业者以0元或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岂不亏大了?
其实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经被 “解决”,以0元或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是给税务局看的,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背后会另外达成一个股权转让价格,而这个价格才是真正地反映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当然,背后达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只有天知、地知、交易双方知,但税务局不知。
创业者以0元或1元的价格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今天企业湾告诉所有创业者,想通过这种办法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根本行不通。而且,即使税务局不知道股权交易双方背后达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他们也可以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要求转让公司股权的创业者补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0元或1元的价格通常会低于公司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或者低于当初创业者对公司的投资额,这些都表明0元或1元的价格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当然,如果创业者有正当理由说明0元或1元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合理的,那么主管税务机关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但问题是,以避税为目的的股权转让价格0元或1元,不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
我们接着再看,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如何核定或者说计算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转让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公司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大家看到了吧,即使税务机关不知道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背后达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他们也能够按照刚才我们讲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和价格,最终计算出创业者转让股权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总之,0元或1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不能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究竟怎样才能合理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呢?还是咨询我们企业湾的财税专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