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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薪!给编制!为堵医护缺口,这个省放大招了!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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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来的总会来。昨天下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

从2017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至今已有4个半月,正式稿和意见稿会有多大差别呢?目前业内的主流传闻是主要条款基本保持不变,可能会将原来的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进一步延长。

私募投资门槛提升至500万

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无疑对私募市场影响重大。

修改之前的门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即将执行的门槛: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我们知道,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产品中,起投金额一般为100—300万元,而《指导意见》则直接将门槛提到了500万。首当其冲最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是合格投资者数量的减少,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对一些业绩相对较差、品牌效应较弱的机构或将遭遇较大压力。

不过,提高投资门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意味着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且未来各类公私募资管产品均需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标准及认购规模底线,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多项理财业务将受影响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将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如:

1.银行理财+私募FOF/银行理财+私募基金=NO

根据“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目前市场通行的“银行理财+私募FOF模式”违背了资管产品只能嵌套一层的规定,应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然到期终止,这将直接导致当前大量以该模式存在的私募FOF规模收缩,进而影响私募基金管理规模。

由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只能投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无法直接投资作为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产品,因此该模式也无法进行。

与银行理财类似的,目前通行的“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的FOF模式受到同样的限制。

2.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NO

据了解,非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行为目前受认可的仅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投资顾问公司的行为存在监管模糊地带,因此“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FOF模式目前不受监管认可。

3.银行自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可探讨

银行自营资金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性质,不占用产品层级,但目前投资受限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该模式下的债券型私募FOF仍有可为,实际这也是当前债券型私募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

4.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可探讨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目前在协会登记备案,但属于金融监督管理的统一框架,理论上属于受认可的投资顾问(后续会否有牌照安排不确定)。

按此推论,市场上当前各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聘请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的模式目前在征求意见稿许可范围内。由此,金融机构依托自身的资金募集优势在募得资金后(母基金),以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为子基金,考虑在子基金层面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仍可延续。典型的如信托公司目前的私募FOF模式,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

5.私募基金自发型FOF:可探讨

对于有一定个人和企业客户积累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自发型FOF是征求意见稿许可范围内且相对限制较少的区域。

业内人士称,目前资管新规已经充分酝酿,市场参与者已经充分预期,从去年到现在很多机构已经在积极整改,同时大家也对征求意见稿提了一些意见,相信监管会有所吸收,因此未来市场冲击没那么大。不过,最终影响将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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