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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互联网金融牌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企业”)整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范围、时间和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参见附件1)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申请登记的P2P企业将不纳入本次现场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逾期未报的P2P企业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二、整改标准和注意事项。上述P2P企业应逐条依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的要求(参见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指引表,并在向各区申报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指引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股东、待偿余额等)盖章件。前期已进行现场检查的P2P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银监会和我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整改进度。其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三、经营地址变更问题。为有序开展现场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深P2P企业在向各区申报登记后,不得在市内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待验收通过后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若因变更造成验收问题,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按照银监会《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件要求,我市各有关部门将严格验收标准、扎实做好整改验收工作,对于在2018年6月30日前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市整治办将协调市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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