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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红 锲而不舍,再次为同一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终获改判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2014年11月,颜某某和张某某共谋双方共同出资,由张某某前往某市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四川某县用于贩卖。

12月15日,张某某前往广东某市后,颜某某给张某某两次汇款共计21900元,张某某遂在“阿星”处购买847克甲基苯丙胺。

12月25日,张某某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乘坐大巴返回住地某县某镇时下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某身上查获847克甲基苯丙胺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同日,公安民警在某县抓获颜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0.48克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847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原判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在毒品犯罪中,作用相当,应对各自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颜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颜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获在案的毒品,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要求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并指派小编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指定辩护人。

小编通过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有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辩护意见。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期间,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重审判决,仍对两被告人分别作出死缓判决。二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二审期间,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继续指派小编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小编作为法律援助的刑辩律师发扬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再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并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有利于上诉人的辩护思路,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是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在案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是在与有过非法持有毒品前科的颜某某的引诱下,想在帮颜某某购买毒品过程中赚取一下“差价”才糊涂的前往广东代为购买毒品,且所有毒资为颜XX提供。因此,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提出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有诸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内量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司法政策,本案查获的毒品虽然“数量较大”,但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是在与有过非法持有毒品前科的颜某某的引诱下贪图“小利”才参与犯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见恶性不深,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依法惩处。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处张某某死缓,量刑略重。

鉴于本案的贩毒属于未遂,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从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是上诉人颜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47.09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颜某某、张某某的作用相当,应当对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颜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颜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二是对于上诉人张某某和指定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是从犯,以及指定辩护人所提张某某具有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情节的意见。经查,颜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上诉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对颜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和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的情节已经作出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是关于颜某某所提请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和指定辩护人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对颜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张某某提出请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和指定辩护人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颜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对颜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对张某某的量刑过重。

据此,二审法院决定对颜某某和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原审判决对张某某量刑不当。遂依法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颜某某的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文永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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