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
爱名网(22.cn)6月30日消息,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逐步完善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理解和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

首先,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目前,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理解还有认识上的误区。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目的是对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并将服务商标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开始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通过对涉案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来加以保护。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驰名商标制度时,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不清晰。在实践上,强调政府主导,采取“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方式,即通过政府部门事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再予以法律保护,形成“驰名商标就是一种信誉、一种品牌”的概念和社会影响。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逐步深化,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源,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回归到国际惯例。从2003年,我国将驰名商标认定修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又增加“禁止宣传”原则,使我国驰名商标的实践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国际规则接轨。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习惯思维的影响,仍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信誉来宣传,甚至下任务定指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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