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受社会关注的“刺死辱母者案”总算尘埃落定了!终审判决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徒刑”,朋友圈再度被占领。有人欢呼,这是舆论的胜利;有人叹息,难道每一次正义都需要舆论的推动?!
小编以为,这既不能说是谁的胜利,也不能说是谁的悲哀——这只是在法治进程中,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目光中,及时得到了纠正!并且,这个纠错的过程,让我们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这个看似简单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被偏离立法本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让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回归它本来的面目,才是于欢案的价值所在。
一审判决是否就是枉法裁判呢?小编不赞成这种说法。因为长久以来,司法中似乎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默契:对正当防卫“能用就尽量少用,能不用就最好不用”。所以每年断决的刑事案件中,大凡涉及到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和“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被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屈指可数。
但这并不能说法院就罔顾事实、不近人情,主要还在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较为复杂: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机、防卫对象、防卫限度等多种要素交织,其中在每一个适用条件之下,又需要具备若干个要因素,比如对“防卫时机”的确认,就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方可进行防卫。
于欢案的核心就在于此!一审判决认为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对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并没有“正在进行”,其侵害的程度也不足以实施防卫。
这只是其一。其二,正当防卫一旦造成死伤,“受害人”及其家属情绪往往是极不稳定的,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大多是非常模糊的,他们会认为,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你把我的人弄死、弄伤了,不死也得蹲大牢,自然不肯善罢甘休!

于是乎,法院要顶住“维稳”的压力,要顶住“受害人”及其家属无理的纠缠,就必须精准认定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真是有一种“宝宝心里苦,但宝宝说不出”的痛啊!
但法院也不可能完全无视那些案内和案外的压力!所以经过多方权衡,往往会选择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从而给“防卫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通常不会直接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所以于欢一审中没有因“杀人偿命”的理念而被判死刑,也许就有这个原因。
小编设想,如果要让一审法院完全置身于立法和司法之外,当初就“直接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是否可行?这里援引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因当时作出那样的判决,几乎是任何一家法院的选择。(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小四/文)